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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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考试点新、改、扩建的申报、审核、建设及运行管理。第三条考试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整合资源、规范建设、属地管理”原则。第四条考试点是指经批准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可独立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考试工作的法人单位,考试点考场包括理论考场和实操考场、办公场所、候考场所及配套保障服务场所等。第五条考试点主要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高危行业单

2、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试考核工作。第二章考试点建设第六条考试点建设分级负责,XX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负责全市考试点的统筹规划、建设指导;区县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点的统筹规划、建设指导。第七条区县应急局应按照考试点建设相关要求,规划完成本辖区内考试点建设,满足辖区内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考试需求。第八条考试点申报和建设主体应具备优质资源,由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严禁挂靠、借用其他法人单位资质或证书进行申报、建设。第九条区县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点建设申报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考试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

3、后,方可启动考试点建设。第十条考试点建设单位应当与市考试中心、考试点所在区县应急局签订“建设运营管理”协议,约定考试点建设、管理各方相关职责义务。第十一条考试点建设单位应当保障建设资金、确保建设周期和建设质量。第十二条考试点考场建设应统一规划、选址安全,理论考场和实操考场应集中布局。第十三条考试点应按照国家、XX市考试标准、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达到验收标准要求。第十四条考试点实操考试采取仿真模式建设、运行的,应实现考试环境、设备、操作和过程的仿真。未实现的,需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仿真考试,改为传统实操考试。第十五条考试点应满足考试需要,场所功能布局合理、安全,考试工位

4、、设备数量应满足本考点考试规模需要。第十六条考试点建设完成后,考试点向所在区县应急局书面申请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市考试中心申请最终验收,市考试中心最终验收合格并公布后,考试点方可开展相关考试工作。第十七条考试点需要改建、扩建、搬迁的,应当按照新建考试点流程重新申报和验收。第三章考试点管理第十八条市考试中心负责全市考试点运行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区县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点运行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第十九条考试点应当向市考试中心、所在区县应急局做出书面承诺,服从监督、指导和管理。第二十条区县应急局应当将考试点安全条件、考试点职责落实等情况,纳入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考试点职责:(一

5、)承担市级、区县级考试机构安排的考试考务工作;(二)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考试点标准化建设;(三)确保考试点建设和运行经费投入,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四)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考试的具体组织保障工作,做好考试人力、物力保障,维护考试环境、候考秩序、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工作有序开展;(五)加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安全保卫等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考试过程安全;(六)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考试设施、设备和监控设备系统运转正常,考试系统数据、监控系统数据保存不低于三年。第二十二条考试点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系统管理人员、设备

6、器材管理人员、服务保障等人员和岗位职责,做到定岗、定员、定职、定责,确保考试保障工作有组织、有落实。第二十三条考试点应建立并落实考试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器材管理等制度,制定相关实操考试规程,相关制度、规程应张贴上墙,实现考试点管理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第二十四条考试点应建立相关考试设施设备管理台账,明确专人做好日常记录,规范填写并签字,做到情况明、底数清。第二十五条考试点应对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排除安全隐患(考试需要人为设置的隐患除外),确保防护用品、安全用具、仪器设备安全有效、运转正常。第二十六条考试点在考试区域要采取防滑倒、防坠落、防触电、防火灾、防

7、爆炸的“五防”安全措施,确保考试点本质安全。第二十七条考试点考试场所、考试设备若存在与考试点其他工作共用的情形,考试点在考试当天不得安排其他需求使用,不得干扰正常的考试工作。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考试情况通报制度,对相关区县巡考、监考不力,相关考试点考试保障组织不力,考试违纪等情况进行全市通报。第四章考试点违纪处理第二十九条建立考试点违纪处理机制,按照考试点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情节轻重等,分别采取约谈、通报、停考、取消考试点等四种处理方式。第三十条考试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采取约谈方式处理。(一)未建立考试点管理相关制度、规程,管理工作未落实到位;(二)考前准备不到位,考试设备、器材、耗材等未准备到

8、位,考试保障工作未落实;(三)考试保障组织不力,候考秩序较混乱,考试时间拖延。(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三十一条考试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采取通报方式处理。(一)考试点在一年内出现两次被约谈的情形;(二)考试运行保障不力,考试场地、设施、设备存在相关问题未整改落实的;(三)找借口变相拒绝考试机构的考试安排,不承担其他培训机构在本考试点考试任务的;(四)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形。第三十二条考试点出现以下的情形之一的,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考试点停考三个月;一年内,出现以下两种行为以上的停考六个月。(一)在一年内,出现两次被通报情形的;(二)改变验收合格的考场条件、设备状况,改变考试标准,对考试设备进行

9、改动、标注降低考试难度,简化考试操作及有关要求的;(三)擅自搬迁考试点地址、考试场地的;(四)因管理失职,一年之内出现两次以上考生威胁监考员、巡考员或考评员人身安全等过激行为的;(五)出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后,不积极整改,恶意威胁、报复相关人员的;(六)工作人员以考试保障为名,未经监考员同意进入考场,为考生考试作弊提供答案或帮助的;(七)存储设备损坏、丢失,未完整保存考试数据和监控数据的;(八)其他需要停考的情形。第三十三条考试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考试点停考一年,全市通报批评;存在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停考两年,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

10、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一)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二)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非法出售、提供、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试秘密的;(三)安排人员代替考生考试的,包括安排人员进入考场替考,或者利用网络技术或软件,远程代替考生考试的;(四)违规获取考试密码,擅自开启考试,在考试监控区域之外或考试时间之外,安排考生或代替考生考试的;(五)因考试点原因,导致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的;(六)因考试点管理失职,考试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七)违规收取考生、有关培训机构相关费用的;(八)其他相关情形。第三十四条建立考试点监督巡查制度,对考试点工作不落实,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2022年1月1日开始实行,此前出台的有关考试点管理规定内容与此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市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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