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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2、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一般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3、其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一般事故隐患也可参照实行挂牌督办。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XX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或其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向省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省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挂牌督办通知应抄送被挂牌督办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一)已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二)跨区域、跨行业,需要两个以上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三)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
4、患;(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五)国务院安委会(力、)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第五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该生产经营单位为被挂牌督办单位;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和区域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为被挂牌督办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相关成员为协调督办单位。第六条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
5、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拟采取的隐患治理方案;(四)已采取的防范措施;(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第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的基本情况;(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八)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
6、关主管部门对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必要时组织力量指导整改,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同时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并抄送同级政府安办。第九条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挂牌督办单位;(二)重大事故隐患概述;(三)整改目标任务;(四)整改时限;(五)协调督办单位;(六)挂牌督办要求;(七)挂牌督办单位。第十条对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协调督办单位应当督促被挂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政府
7、或其安委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挂牌督办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保持一致,防止随意性执法和“一刀切”式执法。第十一条各协调督办单位按照职责,加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同级政府安办,各级政府安办要逐级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8、进行评估并制作评估报告,无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第十三条经治理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和评估报告等。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5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销案后,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并由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无归属企业(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和区域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整改销案,参照执行。第十四条对挂牌
9、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审查不合格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并由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第十五条省安委会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省安委会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拒不整治的,对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与生产经营单位用地审批、信用评级、上市融资和品牌创建等挂钩,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