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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我县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几乎每年都发生多次自然灾 害。为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 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 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生 活救助)补助项目及暂行标准(内部掌握执行)受灾人 员冬春生活救助指导标准(暂行)等政策文件制定本标准。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 本级行政区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区灾害救助工作。(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程序,严 格管理,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
2、结果, 接受群众监督。(三)坚持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受灾 群众中应当优先考虑对受灾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和残疾人家庭的救助,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实施分类救助。二、服务内容(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凡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和住房损 坏的受灾群众,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救助。(二)救助项目及救助标准L应急救助。(1)应急生活救助。一是对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 (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二是对住房未受严重破坏、 不需转移安置,但灾后应急期间吃穿用等发生临时困难,需 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 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2)因灾遇
3、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 (含非常住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救助标准为每位因灾死亡 (失踪)人员2万元。(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口 粮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 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可根据灾情发展、受灾人员 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2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生活救助阶段结束 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前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3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不同程度损坏,经审核确认需恢复 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
4、助。补助标准为住房 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住房一般损坏每户20004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为当年冬季到次年春季(12月至次年5月),因灾造成临 时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口粮补助每 人150元。5 .衣被救助。因灾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群众,急需衣被救助的,救助标 准为每人1件棉衣、每户1-2床棉被(棉衣100元/件、棉 被150元/床)o6 .取暖补助。因灾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群众,急需取暖救助的,救助标 准为每户每月200元,救助1-3个月。三、救助申请及发放程序(一)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由受灾人员提出申请或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 处)统一排查核
5、实后,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按救助项目 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 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衣被救助、取暖 救助按照“户报、村评(核)、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 对象,发放救助资金。L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 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2,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 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 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 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
6、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 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材料 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3 .乡审。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制定救助 对象花名册并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将审 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4 .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通过“一卡通” 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 救助补助”。(三)发放公示要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对象审定、资金发放情况通 报乡(镇、街道),并在发放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 少于7个自然日。四、其他事项L救灾物资发放品种和数量应根据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和灾后救助实际需求进行采购发放。2 .本服务标准从印发之日起试行,若国家、省、市救助 标准有新变化,将及时修正后下发。3 .执行过程中,本标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