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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销商从业规范一、总则1、本营业守则规定了公司经销商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公司经销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2、本守则主要适用于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同时亦适用于公司经销商与普通顾客、直销员、以及其他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其目的在于:1)通过经销商符合商德的、负责任的行为,确保他们享有公平公正的机会;2)保护和营造能给经销商带来长期效益的有利环境;3)促进经销商之间的和谐。3、公司经销商应遵守本守则规定的义务、责任及行为准则。4、公司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公司经销商的各项纪律及公司业务政策,有关修订将通过公司公开信息平台公布或其他方式通知公司经销商,公司经销商应自动
2、接受并遵守该调整。5、公司对本守则在法律范围内拥有最终解释权。二、成为经销商1、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申请成为公司经销商的权利。经销商作为持有营业执照的商户,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2、经销商申请人需符合:1 )申请时身份不得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现役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及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朝E法组织之成员;2)对公司产品和品牌有一定认识,理解并愿意遵守公司相关业务政策;3)明确知悉公司的业务规定,并按照相关业务流程进行经销商资格申请;4)符合公司对经销商的其他要求;3、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
3、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公司经销商;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资料或用不正当方法而成为公司经销商,公司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做出处理的权利。4、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与经销商续约。经销商如有严重违背营业守则及其他规章的行为,公司保留即时终止相关合约的权利三、经销商职责与义务(一)经销商与公司1、经销商应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2、遵守公司颁布的关于经销商的各项公司业务政策及公司在合约期内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3、经销商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规定、公司业务政策等文件的描述为准。经销商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示其经销商的身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
4、人误认为其即为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等。4、经销商在产品和业务推广过程中,不得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以及其他不当内容。5、经销商不得以夸张曲解以及公司所禁止的不当方式推广业务;不得散布非经公司核准的业务政策信息,或对公司发布的业务政策信息做出失实的传播或宣导。6、经销商不得以任可形式自行招募直销员。7、经销商进行产品和业务推广应当严格遵照公司相关规定与政策进行介绍,不得对产品功效、使用方法、公司情况等进行失实夸大的宣传;不得表示产品可用于田可疾病的治疗。8、经销商应按照公司制定的统一产品定价进行推广,不得提价销售或收取附加费,严禁本人或利用他人以削价打折,或变相削价打折的方式(含
5、互联网)推广售卖产品。9、经销商不得向任何以转售为目的的人员或商家销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产品。10、经销商不得自行以给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开展业务。11、经销商不得以沿街兜售叫卖,或擅自在公众场所公开展示、推广、售卖等方式进行产品销售和业务推广。12、经销商经营场所内须专卖公司产品,不得在其中展示、推广、售卖非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13、经销商不得在公司的经营服务场所或其他公众场合阻拦陌生人士,向其推销产品或进行业务推广。14、经销商不得以任可言行贬低或伤害公司、公司员工的声誉,亦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公司、公司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15、经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办公室、营业场所或其相关的
6、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16、任何经销商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招募人员从事与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17、认真履行责任与义务,按公司的规范要求切实完成约定的各项工作。各级经销商管委会需认真履行体系管理相应职责,对市场中发生各类问题与纠纷,有责任和义务去协调解决,并主动配合公司协助调查,解决问题。18、经销商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司申请更新,否则自行承担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后果。19、当遇到媒体询问有关公司、产品或其事业机会时,经销商应将问询及时转交给公司处理而不得代表公司作出任何I声明或判断。20、未经公司批准,经销商不得接受任何其他企业、与公司经销商无关的团体或个人邀请进行内容涉及到公
7、司的演讲、授课、分享或发表声明。亦不可借助与公司的业务关系或渠道宣传、推销相关活动的票券及资料。21、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有关经销商会议/活动的各项政策,不得擅自举办与公司业务和产品相关的规模在50人以上的会议/活动不得以公司的名义组织召开会议/活动。22、经销商不得有意操控调配业绩;切忌为达成业绩盲目囤积产品,亦不得强制、诱导他人囤积产品,或诱导他人借贷经营业务。23、经销商不得擅自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媒体、视听媒体、移动通讯、互联网平台等),进行与公司有关的广告发布或业务推广。24、经销商应当善用社会化媒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要求,严禁利用社会化媒体散布不实或虚假信
8、息。25、经销商不得向不特定对象散发名片、宣传单张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派发、张贴、投放等)的形式进行产品销售或业务推广。26、经销商不得以其他不当方式开展业务经营推广活动。27、不得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本营业守则、公司业务政策的约束。28、经销商的配偶及雇员之活动如有违反公司的营业守则或其他各项纪律及公司业务政策,该经销商须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二)经销商与消费者1、在推广产品时,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详细介绍产品及退换货制度。2、经销商不得推广已受损、重新包装或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3、经销商需要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不得强行推销产品或擅自为其申请公司经销商。4、经销商不
9、得误导或诱导消费者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5、经销商应以专业礼貌负责的态度,主动迅速接洽消费者的投诉与意见反馈,严格按照公司公布的政策程序处理顾客的产品退换事宜。对于顾客反映在使用产品过程中的问题,应建议顾客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公司。(三)经销商之间1、经销商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或向其他人员宣传推广其他同类竞争公司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企业的产品或者业务。2、经销商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利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场合以及公司的业务资源和关系,推广销售非公司的产品与业务,或擅自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3、经销商之间私下协议进行合作,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公司无关。出
10、现相应违规的,将适用相应条款进行处理。4、经销商不得以任何言行贬低或伤害其他经销商的声誉,亦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其他经销商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得恶意散播负面、消极信息以及不实言论;不得进行挑拨离间等干扰?口破坏市场的行为。5、经销商不得干扰其他经销商的正常业务活动及经营。6、经销商不得抢夺其他经销商的客源。(四)其他1、经销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纳税责任。2、经销商不得贬抑、诋毁、攻击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四、业务辅销资料政策1、经销商只得使用公司指定经销商使用的文字、录音、影像等辅销资料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2、经销商不得
11、制作、使用、展示、推广、分发、售卖非公司核准的业务辅销资料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亦不得利用公司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委托、协助、纵容他人以及向他人提供辅销资料内容或提供业务辅助手段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3、未经公司许可,经销商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产品、业务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等。4、因使用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或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经销商本人承担。如因此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五、知识产权1、所有公司的文献、音频文件、视频文件、网页资料以及软件等皆为公司的版权产品。只有当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特
12、别许可资料的复制时,经销商方得复制的版权产品。版权产品所有内容的复制,必须完整且不做任可更改。经许可复制的所有材料必须也包括正本所示的版权声明。2、经销商没有事先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企业字号,或者与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也不得将上述内容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企业名称、企业字号或者域名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3、经销商不得通过申请专利、商标、域名或版权,从而获得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名称、商标、图案、商号或服务标章。4、下列情况下,公司保留其随时取消经销商使用或显示其商号、商标、服务标章或图案的权利:1)不符合公司关于风格与外观的
13、规定。2)公司认为将对经销商或公司、其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名誉或利益造成负面影响。3)使用人不具备经销商的资格。4)公司认为有需要时。六、监督与处分1、经销商涉嫌违反本守则,公司在接到投诉时即开展取证工作,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各类媒体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并切实调查经销商活动,分析取得的证据,经适当有效程序做出相关处理。2、为保证公平公正原则,公司将在调查开始时采取先期冻结经销商身份的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相应处理。3、公司开展对经销商活动的调查,经销商应当配合。不得提供虚假不实之资料、陈述,误导公司的调查工作。因经销商自
14、身的不配合而造成无法取得调查结果或难以进行违规认定的,公司将适时延长调查取证时间,直至相关事实和结果认定明确。4、经销商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公司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公司营业守则处分等级制度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冻结资格;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收益和奖励;追扣其已经获得的不当的收益;暂缓或取消其相关荣誉奖项;不与其续签或立即终止其经销商身份等。5、经销商违反本守则的,公司有权要求经销商参加相关培训I,拒不参加的,公司有权冻结其身份。6、经销商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之内未向公司提出的,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7、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经销商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守则、公司业务政策而危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8、经销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公司的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销商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经销商无理要求影响公司经营或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终止与经销商的合作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9、经销商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当时未能追究经销商的责任或未能追究其全部责任的,公司保留再予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