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图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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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阅图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为加强学校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借阅权限开通办法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凭身份证和工作证(人力资源部证明)到图书馆办公室或1号书库工作台开通借阅权限。第三条非学校教职工,需到财务处交纳押金,凭财务处收据及身份证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开通借阅权限。第四条新生入学统一开通借阅权限,学生凭身份证借书。第三章借阅与注销规则第五条借阅图书须本人亲自办理借阅手续,不允许代借图书,使用他人身份证借阅者,一经发现,将停止持

2、卡人30天借书资格。第六条请自觉爱护图书,不得在图书上乱写乱画或做任何标记,对涂抹、勾画、批注、作答案者,轻则按3.00元/页赔偿处理;勾画严重、勾画超过5页、撕页的,应赔偿相同版本书刊,无法赔偿相同版本者,按丢失书刊处理。第七条图书按编码顺序排列,严禁乱摆乱放,阅后须放回原位或放于书车上。第八条学生每人限借图书10册,借期30天;教工每人限借图书20册,借期120天。续借图书须在到期前10天内办理,续借期30天,最多续借2次。第九条借阅的图书须按期归还,对逾期不还者,将从应还日的第二日起累计收取每日每册0.10元的滞纳金,须以学校校园卡缴纳逾期滞纳金;还书日期在寒暑假期间,可在开学后15天内归还。否则,从开学限定最后还书日算起,开始计算滞纳金。第十条丢失图书按原价赔偿或在30天内购回同版本的新图书进行赔偿,赔偿后不再收回原书。第十一条对盗窃图书或未办理借书手续私自带离者,除收回图书外,通报批评并处以书价2倍罚款。第十二条读者遗失身份证须到图书馆挂失,挂失前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第十三条因各种原因需办理离校手续者,须持身份证到图书馆注销图书借阅权限。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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