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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 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 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推进学院国际化进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职业技术学 院(以下简称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 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 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三条学院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部)本着引进优质 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 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 合作办学项目应围绕学院重点工作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旨在 推进学院国
2、际化进程,提高学院国际影响力,鼓励在国内新 兴和急需的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第四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 招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合作交流处统筹协调, 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工作,制订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构建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 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二)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中外合 作办学项目建设方案,审核项目建设资金;负责与上级政府 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三)协调学院内合作单位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关 系;(四)监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对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考核和评
3、估;(五)负责组织起草、审核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 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协议管理、统计等工作;(六)跟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外的学习动态, 以及教师交流学习和教育教学活动;(七)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聘 任工作;(A)负责学院领导交办的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 他工作。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由中外合作办学 项目合作专业所属二级学院(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院(部)专业设置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调研和合作项目的洽谈,参与并协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工作,起草和修订中外合 作
4、办学项目相关的人才培养方案;(S)完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包括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育教学活动、师资队伍建设及培训I、 学生管理等);(四)协助招生就业处完成各相关中外合作项目的招生 工作;(五)协助教务处完成各相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成 绩认定、教师教学评估等工作;(六)负责本部门承担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籍教师 日常教学活动相关事宜;(七)配合合作交流处,协调办理项目学生出国手续及 相关工作;协助合作交流处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在 国(境)外的注册手续;(A)协助财务处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相关费用手 续;(九)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情况的需要,制订 本单位承担项目内
5、专业教师交流培训计划;(十)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工作的成果统计、总结和 推广;积极探索多领域、多层次的合作模式,做好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的创新工作;(十一)配合合作交流处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绩 效评价和项目年度考核工作。第三章合作要求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条件(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国(境)外办学机构应 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 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方合作院校应为相应层次 和类别的国(境)外教育机构,拟开设专业一般在学院的二 级学院(部)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开办;新的专业或者 课程的,二级学院(部)应当具备该专业或
6、者课程的师资、 设备、设施等条件;(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不予承认为中外合作办 学项目:(1)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 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一方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 件的;(3)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4)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第四章审批与运作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学院审批制度。(一)立项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份。有 意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二级学院(部),填写职业技 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3份),报合 作交流处办理
7、立项审批手续。(二)立项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合作交流处组织教务处、招生就业 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审 核,决定该项目是否立项。(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后,合作交流处根据教育 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要求,组织二级学院(部)进行项 目审批和备案工作。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 订合作协议。(一)合作协议应当包括合作院校的名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训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 投入资金、方式及支付形式,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内容;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 文文本一致,发生法律纠纷时,以中文版本为准;(二)
8、合作协议(含纸质、电子版)由合作交流处统一 存档备案。第十条 取得教育厅审批并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方可招生。学院依据正式批文下拔招生名额。中外合作办学 项目的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归口招生就业处统一纳入学院 年度招生计划。第十一条 项目涉及的补充协议、劳务合同等具备法律 约束力的所有协议或合同,需由二级学院(部)向合作交流 处提出申请,经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签 订,否则学院不予认可。第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安排、课程设置、成绩 认定、学分设置等教学管理归口教务处负责,统一纳入学院 教学管理系统,所有教学活动参照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及实施 办法。二级学院(部)配合教务处办理中外
9、合作办学的教学 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境内中外合作办学项 目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学工部,统一参照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执行,二级学院(部)配合学工部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二 级学院(部)应提前3个月上报合作交流处,办理重新续约 或项目终止手续。不得私自与外方签订项目补充协议、续约 合同、劳务合同、终止协议等一切项目涉及的具备法律约束 力的协议和合同。合作交流处不定期检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的协议执行情况,并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对开展的 项目不能按协议完成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双方协商后予以 解除,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0、。第五章服务与保障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经费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归口财务处负责,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国(境)外财务 手续的办理。依法在学院账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专项,根据合作协议明确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和方式,未在 协议中明确注明的财务往来参照学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 行。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设备管理归口国有资产 管理处负责,二级学院(部)应提供详细的设备清单,注明 产权关系和使用关系,根据协议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的项目,涉及学院固 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 由外方合作院校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院校的资产,
11、应由 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系)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按清单清 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出门单予以放行,承办项目的 二级学院(系)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产、学、研成果(包括 专利、技术、项目、产品、论著等),参照协议明确产权归 属。涉及学院产权的必须纳入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范围,归口 科技开发处负责,二级学院(部)负责提供成果的认证手续。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籍教师由二级学院 (部)、后勤管理处和合作交流处共同负责管理工作。(一)二级学院(部)负责聘任的专业外籍教师办公、 教学等日常工作的管理与服务;(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外籍教师的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包括住宿、水电暖、生活用品等);(三)合作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的聘任以及涉外管理工 作,负责上级部门对外籍教师的审批和报备工作;(四)其它部门负责协助项目的运行。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引进项目,包括利用学院设备和水 电暖等条件营利的个人或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水 电暖等费用,皆由设备使用方承担;同时,由学院扣除一切 营利所得并给予510万元罚款,不交营利所得的,视情节 轻重,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院所属中外合 作办学项目均须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H一条本办法由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