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书汇编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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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协议书汇编15篇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三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甲、乙、丙三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占出资总额的%;丙方

2、占出资总额的%o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公司的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三条: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I)在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份公司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

3、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公司的一份。(2)以上述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四条:投资的转让1、共同

4、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份。2、共同投资人在公司登记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份及出资额。3、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

5、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风险提示: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第六条: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点:乙方(签

6、字):年月日签订地点:丙方(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点:投资协议书9订立协议双方:(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于20_年11月27日签订了投资协议书,该协议签订后,乙方共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共350万元(其中:于20年12月3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第一期款共人民币100万元;于20_年12月7日向甲方支付开发费共人民币150万元;于20_年1月31日向甲方支付开发费150万元。)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一致条款:1、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解除投资协议书。2、甲方于年月日前退还350万元给乙方(无息)。3、本协议解除后,原投资协议的一切权利义务即时终止。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及签字之

7、日起生效。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签订投资协议书10本股权投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市订立: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注册地在,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原股东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引进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甲方愿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公司。2 .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万元。增资完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股权。

8、3 .目标公司与原始股东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募集投资款,而投资人在对公司法律、财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为此,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一章释义及定义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关联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该人士、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工商部门”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定。“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作出的陈述

9、与保证。“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实际税后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指由原始股东和投资人于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投资人出资到位后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修改的公司章程。“权利负担”指质押、抵押、担保、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共有财产利益或其他回购权,包括任何对于表决、转让、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质的所有权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认购”指投资人或者其确定的最终投资方根据本协议对新增股份的认购。“投资人保证”指投资人在本协议中向公司及原始

10、股东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中国国务院指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重大不利影响”指公司的销售收入、净资产、利润等发生超过的减少或下降,或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或其他)的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否来自供公司的通常商业过程的交易。“上市”指公司通过IPO、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本市场,公司股东因该等上市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元”、“万元”,指人民币“元”和“万元”。第二条解释(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下述用语应包括以下含义:提及“法律”

11、,应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条例、地方规章(包括不时做出之修订)的任何规定;提及“一方”时,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个人代表及经许可的受让人;提及“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2)本协议包含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被用于解释、理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含义。(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条款、附件和附录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和附录,且提及任何文件,均包括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补充、修改、变更。本协议各附件及附录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签署其他文件,在此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4)各方已共同参与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对本协

12、议中各方存在歧义或者不明之处已经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本协议不构成格式文本,且一方不得以未参与本协议的起草、讨论或者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个别条款无效。(5)原始股东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为实现本协议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原始股东中的一方或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第二章增资第三条投资方式(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募集投资款人民币万元。(2)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人特此同意以现金方式出资,目标公司特此同意接受投资,且该等新增股份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应未附带亦不受限于任何权利负担(本次增资称为“本次交易”)。第四条投资对价本次甲方投资总额为万

13、元,占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股权。第五条投资款的支付各方确认,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投资人同意豁免下列全部或部分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应将投资款汇入指定账户:(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实现;(2)投资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了重大风险的法律意见书;(3)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4)至投资人缴款日,各项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且无误导性;(5)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和各原始股东履行及遵守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各项协议、义务或承诺;(6)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在业

14、务、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诉讼、前景或条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第六条支付后的义务公司应在投资人缴纳出资后及时完成以下事项:(1)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投资人出具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将投资人加入股东登记名册以表明其对股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股东。(2)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公司应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章股东的权利第七条优先认购权(1)当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包括其他第三方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时,各方有权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但是以下情形除外公司

15、资本公积或法定公积按股东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以及(2)经过股东会批准,公司为收购的目的发行新增注册资本。(2)若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的,其他各方可再行认缴该等未经认缴的拟增加的注册资本。第八条优先购买权(1)如果公司原始股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2)转让方在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向公司其他股东(“非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列明拟转让的股份数量;(b)拟转让价格或价格确定方法;(C)拟受让方的身份或确定受让方的方式;及(d)其他条款和条件。非转让方享有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在转让方发出转让通知的30日内,非转让方未发出书面同意或未通知转让方其选择购买全部或者部分拟转让股份的,则视为非转让方放弃该次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任何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股份转让均属无效。第九条共同出售权原始股东及投资人需共同遵守下列条款:(1)如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的标的权益转让给任何拟受让方时,若非转让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购买全部拟转让股份,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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