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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活动办赛行为、提升办赛效益、优化办赛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我省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和组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体育赛事活动秩序,制定本办赛指南。第二条本办赛指南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黑龙江省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包括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省内地方性、商业类等体育赛事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举办的面向本单位(系统)人员或固定人群参加的体育
2、赛事活动,不在本办赛指南规范范围之内。(一)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1 .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与我省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体育赛事活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2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3 .我省由地方主办或与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
3、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二)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1.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有关部委、社会团体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4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活动。5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体育赛事活动。6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活动。(三)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1.黑龙江省体育局、省直有关厅局、省级社会团体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2 .黑龙江省体育局及直属单位、省直有关厅局、省级社会团体单独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活动。3 .黑龙江省体育总
4、会、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四)省内地方性体育赛事活动。市(地)政府(行署)、体育行政部门,地方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活动。以盈利兼顾社会效益为目的,通过经营实体的市场化运作,满足社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观赏和参与需求而举办的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第三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倡导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精神。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
5、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第五条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服务、引导与规范。各级体育运动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第二章省体育局作为组织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第六条省体育局可以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第七条省体育局作为主办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一)由省体育局创办或发起的体育赛事活动。(二)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委托、或与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合作创立的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三)国家体育总局及其
6、运动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商请共同主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四)按省政府要求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第八条省体育局作为承办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一)由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按国家体育总局或省政府要求,作为承办单位。(二)由国家体育总局、省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性或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第九条省体育局作为协办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承办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省体育局可作为协办单位。第十条除第七条至第九条所列体育赛事活动外,省体育局原则上不作为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单位
7、。第十一条申请省体育局作为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的,应向省体育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竞赛规程、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熔断机制等。省体育局收到申请文件后,经研究后向申请单位进行书面回复。第十二条省体育局同意作为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的复函,不作为省体育局对活动进行经费资助的依据。第三章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要求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申办要求。(一)举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市(地)政府(行署)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申力,由省级体育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后,报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后举办。(二)省体育局相关单位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地共同主办但由省体育
8、局相关单位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列入省体育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三)省内各市(地)或县(市、区)自行主办,或与省体育局相关单位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当地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省体育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向省体育局备案。(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五)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有关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
9、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进行,经省体育局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六)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和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规字(2023)2号)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七)任何组织在黑龙江省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省体育局相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相关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第十四条除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体育赛事活动外,各级体育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
10、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对境外参加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条件和要求第十六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十七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具有组织各项体育赛事活动的能力、资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条件:(一)应为具有承办体育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应在人员、场地、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运营的专业能力。(三)应保证有能力提供体育赛事活动所需的合格的场地、器材等。(四)应有协调安抖与体育赛事活动规模相适应的交通、食宿
11、、会场等条件的能力。(五)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第十八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Io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主办责任;承办方和协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执行体育行业规范,确保赛事安
12、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应获得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场地及配套设施的赛时使用权;如举办社会福利募捐性公益赛事,应当经民政部门核准。第二十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把确保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各级体育部门对属地内的体育赛事活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属地内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赛事活动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承担直接责任。涉及疫情防控、医疗急救、消防应急等赛事组织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属地疾控、卫生、应急、公安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体育赛事活动场地空间提供方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
13、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第二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主动联系本地相关项目体育运动管理中心(部门)、体育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主动接受监管。第五章体育赛事活动的申报第二十二条申请举办需要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单位应向审ftt单包!交以下材料:(一)体育赛事活动申办书。(二)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支持函。(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工作方案。(四)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方案。(五)接待工作方案。(六)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七)能够满足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技术标准与组织管理的各项办赛条件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4、2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中、省直机关单位及事业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第二十四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采用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最新审定的竞赛规则。第二十五条保障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用的场(地)馆、器(械)材、车辆、功能用房、训练场馆与比赛场馆距离等,应当满足比赛的技术要求。第六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第二十六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应当设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主体责任。组委会一般由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和承办单位的领导与相关人员组成,统一领导和落实体
15、育赛事活动的各项筹备工作。第二十七条组委会办事机构T殳由综合、竞赛、场地器材、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后勤接待、医疗卫生、市场开发、反兴奋剂等部门构成。第二十八条组委会负责审核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各类人员资格(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医务人员)。人员资格须符合竞赛规则和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时,应及时终止体育赛事活动。第三十条裁判员的选派应依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按照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规定(黑体竞函202219号)执行。第三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及其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报告。第七章竞赛文件第三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的竞赛文件包括竞赛规程、竞赛表单、秩序册、成绩册。第三十三条竞赛规程是组委会举办比赛的重要文件,至少应包括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比赛时间与地点、主办与承办单位、参赛单位、比赛项目、参加办法、录取原则、奖励办法等内容。竞赛规程一般应于赛前1个月公布。第三十四条竞赛表单是记录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员的竞赛成绩依据,由检录表单、裁判员记(评)分表等组成。竞赛表单应印发给需要使用的记录的各个岗位,并保证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