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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市雕监理账件川市监规发(2023)10号.J带格式的:两端时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省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微右2023年11月6日四J11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备案办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
2、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食品小经营店;(二)小食堂;(三)食品摊贩;(FI)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六)入网服务提供者;(七)从事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
3、贮存服务提供者)。鼓励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改善条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己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三条食品经营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全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除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以外的有关主体备案管理工作。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参照执行。第五条将食品经营备案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同
4、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部署,与承担食品经营备案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工作会商、联合核验、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衔接机制,明晰权责边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备案业务的指导、培训,提高食品经营备案工作质量。第六条食品经营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行政机关网站、办事大厅公开职责权限、办事指南、咨询电话等事项,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发展定位、功能布局、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依法明确的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区域、地段等信息。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经营备案在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实行食品经营备案申请、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备案主体可
5、以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交备案、变更等材料,报告发生变化的经营信息。依托备案平台采集归集食品经营备案信息。食品经营备案信息应当记于相应经营者名下,自完成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平台向社会公开。备案平台开放查询窗口,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备案信息、监管信息。依托备案平台发放食品经营备案电子证书。食品经营备案电子证书与纸质备案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在食品经营场所外组织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开业或者活动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外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
6、经营活动、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省外食品经营者进入本省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省外食品经营者在本省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平台记录报告情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不得经营、加工下列食品:(一)食品小经营店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二)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类食品和散装酒等高风险食品;(三)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不得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
7、,不得提供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类食品和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等高风险食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备案,应当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并具备与其开展经营业务相适应、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条件。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以营业执照,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载明的主体作为备案主体。企业等在设立的办事网点、开采工地等场所开办小食堂,以营业执照等资质作为备案主体办理小食堂备案证。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以身份证作为备案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他
8、人办理备案事项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第十一条备案主体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同步提交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主体,应当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完成备案。第十二条备案主体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在备案信息采集表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备案主体不需要在备案材料中提供。食品小经营店、小食
9、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因严重违法行为,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等规定注销备案证的,对食品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备案平台予以记录,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第十三条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填报内容、提交材料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填报内容、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即发放备案证。对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等备案主体,应当同时告知从事食品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
10、、入网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等备案主体,应当同时告知其从事经营活动所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不收取费用。第十四条备案证载明以下信息:备案证编号、备案类型、经营者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场所或区域、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并赋有二维码。除前款明确内容外,食品小经营店等有外设仓库的,备案证应当载明外设仓库信息;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备案证还应当载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明、网站等信息;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证还应当载明服务网络平台及网站信息;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证还
11、应当载明所经营冻库信息。备案证所赋二维码中记载备案证电子证书,备案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以及列入异常名录、黑名单、备案证注销等信息。第十五条备案编号由CSJ(“川食经”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十四位数字从左至右数字依次为:两位主体类型、一位主体业态、两位市(州)代码、两位县(市、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主体类型代码:Ol代表食品小经营店,02代表小食堂,03代表食品摊贩,04代表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05代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06代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07代表网络食品交
12、易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08代表入网服务提供者;09代表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主体业态代码:1代表食品生产,2代表食品销售经营,3代表餐饮服务经营,4代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5代表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第十六条食品经营备案证实施唯一编号管理。食品经营备案证发证日期为备案日期,有效期为三年。备案主体需要延续食品经营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备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发备案证,备案证编号不变。第十七条食品经营备案证遗失、损坏,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提交食品经营备案补办申请书、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备案证。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备案
13、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十八条备案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市场主体登记状态变为“注销、吊销、撤销”之一的,备案证自行失效。备案平台自动对该经营者名下的食品经营备案证进行注销,原备案部门应当记录注销原因并进行公告。备案主体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原备案证作废。备案证注销的,应当同时在食品经营备案电子证书上显著标识,同一市(州)备案证顺序码不得再次使用。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备案主体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提出并公开拟注销决定(见附录8式样1),经备案机关负责人审定,作出并公开注销决定(见附录8式样2、式
14、样3):(一)经调查取证,备案主体终止生产经营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施经营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备案证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十条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食品小销售店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食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不含100平方米),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包括食品销售、贮存等区域。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餐饮服务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不含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销售及就餐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食
15、品加工处理、贮存、就餐等区域。茶坊仅提供茶水制售服务、酒吧仅提供酒水饮料服务、在乡镇开办食品小经营店,设区的市级或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面积可以适当放宽至150平方米以内(不含150平方米)。小食堂是指就餐人数在三十人(不含三十人)以下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第二十一条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实行一址一证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地址经营场所开办小经营店,集中用餐单位开办多个小食堂的,每一个经营场所均应当依法备案。同一经营地址,店面隔断为不同食品经营场所的,可以办理多个备案证,在备案证载明地址后以“左、中、右或附1、附2”等方式区别。第二十二条申请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餐饮服务经营、小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主营食品批发销售业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io-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两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食品销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