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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对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教育行政部门、二层教育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二层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
2、坚持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第五条XX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接受XX县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XX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由县教育局局长(县委教育工委书记)直接领导,教育局分管党风廉政工作副局长、副书记或党组成员负责落实内部审计具体工作,内部审计报告直接向县教育局局长(县委教育工委书记)报告。第七条工作机构及其职责XX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分管党风廉政工作副局长、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兼任,内部审计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教育系统中抽调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
3、同志组成。XX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作为XX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落实。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单位审计报告、总结;办理XX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有关事项等日常事务。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内部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历;(三)了解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第九
4、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遇有审计法规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一条单位和学校要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教育局年度预算。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
5、审计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四条被聘为内部审计人员的同志给予发放聘书,享受兼职教研员待遇,在岗位设置中给予相应加分。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教育局予以表扬。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所属二层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以下事项进行审计:(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四)固定资产投
6、资项目情况;(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八)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十)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7、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
8、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建议。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第十九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根据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
9、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实施领导人员经济
10、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七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须按照审计整改时限完成整改工作,并将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XX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全县教育系统进行公开。第二十九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第三十
11、条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第三十一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内部审计办公室要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
12、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XX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