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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登记办理方法1、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 规范、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 知(民发(2021) 2号)、居住证暂行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 8 号)2、收费标准免费3、承诺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时限办理4、登记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1 .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双方当事人共同 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 .双方常住户口都非本辖区的内地居民可共同到一方居住证发 放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可在现役军人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 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 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 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5、申请材料(一)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有 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 证明和有效的临时居
3、民身份证;(二)双方常住户口都不在本省,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但非本 辖区的内地居民,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凭一方有效的居住证和双方 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四)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 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6、登记程序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 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 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 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
4、登记申请条 件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 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 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 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 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 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 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 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 证。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