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在建工程“六项制度”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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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落实在建工程“六项制度”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落实在建工程“六项制度建设,切实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农民工劳动所得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合法权益,创新执法监管模式,完善监管制度,重点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动实施全流程管理、全环节管控、全周期联动管理模式,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形成属地部门整体合力,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健全治理欠薪长效机

2、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健全在建工程“六项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的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缴存比例:施工合同额在100O万元以上的(不包括IOoO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原则上按照施工合同额1%存储,存储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施工合同额2%存储。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已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视

3、情形提高缴存比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的,应以市人力社保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正本由市人力社保局保存。(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专户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开户银行三方应当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明确人工费用拨付比例及方式。建

4、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按照合同和三方协议约定,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三)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为规范工资发放行为,分包单位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每月将经过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

5、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签订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申报工程量,并及时计量审核,计量结果作为人工费用拨付比例基数的依据,当月应付人工费用数额应在计量书中明确。(五)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以实名管理用工考勤记录、实际可核算工程量为基础,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合理计酬方式、计酬标准,足额核算农民工当月工资,并依法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在劳动

6、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前支付工资,不得延期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农民工工资。(六)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驻地办公区的主要出入口、农民工集中生活区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农民工的权益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并每月将收集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在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三、完善在建工程机制建设(一)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

7、工,对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配套政策全面清理现行制度,对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二)全面推行数字监管。在建工程项目全部纳入省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等平台监管。市人力社保局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领域数据信息互通、业务协同,建立覆盖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等各环节的信息化监控体系,做到实名制考勤数据与银行支付数据真实一致,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覆盖全链条可追溯,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数字化支撑。(三)狠抓长效制度落实。把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配套的相

8、关国家、省、市文件的落实贯穿于工程项目从招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压实市场主体各方的工资支付责任;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项目经理的管理培训,督促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健全责任链,宣传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工程领域长效制度的扎实有效全过程覆盖。四、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一)镇乡街道: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的规定,要依法规范辖区内各类用工主体的用工管理行为,包括装饰装修、建筑安装等在建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六项制度工作,指导在建项目建立六项制度台账备查。具体要求

9、如下:1 .做好督促指导。辖区内新开工项目落实好“六项制度交底工作,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纳工资保证金、设立维权告示牌,将上述信息上传至省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三方协议约定每月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2 .加强日常巡查。每月至少巡查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一次,主要巡查项目中建设单位是否按月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如实约定真实工价、农民工进出项目是否通过实名制考勤系统、工资发放是否与实名制考勤相匹配等情况

10、。3 .强化闭环管理。巡查档案整理成册留档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反馈并督促落实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送市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4 .及时化解纠纷。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守住劳动争议化解、欠薪处置的第一道防线;各镇乡(街道)建设领域劳动纠纷一般由分管城建的领导牵头负责化解,其他领域的劳动纠纷由分管工业的领导牵头负责化解,其他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应予配合。各镇乡(街道)要依法规范辖区内各类用工主体的用工管理行为,包括装饰装修、建筑安装等在建工程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六项制度工作;各镇乡(街道)要

11、按照枫桥经验”的要求,努力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化解工作。(二)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规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镇乡(街道)落实在建工程“六项制度的指导工作,并安排专人对接,不定期对在建工程项目采用双随机飞检”等形式开展督查,对镇乡(街道)上报的多次指导后仍不按要求落实在建工程六项制度”的项目立案查处。同时,负责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制度的日常管理工

12、作。(三)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四十三条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蛰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督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建好本行政区域在建工程项目库,实现镇乡(街道)和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强化信用体系建

13、设,对不按要求落实在建工程“六项制度”导致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依法依规给予惩戒。协同市人力社保局做好镇乡街道指导和督蛰工作,负责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四)市公安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五款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的规定,配合市人力社保局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侦办,依法打击单位或者个人编

14、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行为。(五)市人民法院:负责做好劳动者和债权人依法提起对企业全部财产进行保全以及对拖欠工资案件的优先执行工作,防止哄抢、破坏企业财产的恶性事件发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对在建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六)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追讨欠薪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人力社保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15、。(七)市公管办: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含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月人工费用拨付比例或金额、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日期(不得超过1个月,可提前拨付)。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八)人民银行市支行:配合人力社保等部门完善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等,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未按时发放工资的项目名单。对在建工程项目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实行特殊标注,避免被法院查封或冻结。对拖欠工

16、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九)其他成员单位:市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五、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1月II日起施行。附件:在建工程项目六项制度落实职责清单在建工程项目六项制度落实职责清单序号在建工程六项制度镇乡(街道)职责部门职责备注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及时上报人力社保局。L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令之前,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责任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2.及时核实查处镇乡(街道)上报信息。(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L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开设专户、签订三方协议、上传信息至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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