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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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备案办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食品小经

2、营店;(二)小食堂;(三)食品摊贩;(四)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六)入网服务提供者;(七)从事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鼓励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改善条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三条食品经营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全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

3、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除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以外的有关主体备案管理工作。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参照执行。第五条将食品经营备案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部署,与承担食品经营备案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工作会商、联合核验、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衔接机制,明晰权责边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备案业务的指导、培训,提高食品经营备案工作质量。第六条食品经营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行政机关网

4、站、办事大厅公开职责权限、办事指南、咨询电话等事项,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发展定位、功能布局、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依法明确的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区域、地段等信息。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经营备案在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实行食品经营备案申请、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备案主体可以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交备案、变更等材料,报告发生变化的经营信息。依托备案平台采集归集食品经营备案信息。食品经营备案信息应当记于相应经营者名下,自完成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平台向社会公开。备案平台开放查询窗口,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备案信息、监管信息。依托备案平台发放食品经营备案电子

5、证书。食品经营备案电子证书与纸质备案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在食品经营场所外组织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开业或者活动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外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省外食品经营者进入本省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省外食品经营者在本省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平台记录报告情况。第二章一般规定介内容、活动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受众等

6、事项,并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未按要求报告的,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有关主体的备案和报告事项开展检查,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对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及时开展监督检查,经调查证明备案主体已经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备案证。获得备案证的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颁证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首次现场监督检查应当覆盖全

7、部监督检查要点,并评定风险等级。食品经营者跨行政区域外设仓库的,地址在省外的,应当委托仓库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和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地址在省内的,由仓库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和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备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第五十条省、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工

8、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食品经营备案数据质量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用语的含义:食品摊贩,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在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以外的公共区域举办的群体性聚餐的承办者。入网服务提供者,指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入网前指导、协助入网审查、食品和服务信息上传等入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指以自有或者租赁仓库,出租或转租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用于贮存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提供仓储场所或者既提供场所又提供仓储管理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

9、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散装熟食,指通过烹饪等工艺制作,在经营过程中无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散装即食食品。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过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饪工艺制作的即食食品,含热加工糕点、汉堡,以及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的,包括解冻、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

10、品等。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动物性水产品(主要是海产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冷加工糕点,指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鸡蛋等而制成的糕点食品。第五十二条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开办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准入管理,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11、食品经营备案、注销等实施细则、指南。第五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本规则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勒本文件附件在此下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信息采集表备案性质新办备案口变更备案备案编号(变更填写)备案时间年月日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联系电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经营场所地址四J11省市/州区/县经营面积从业人员人主体业态(不可复选)口食品销售经营(口食品批发销售)口餐饮服务经营口小食堂经营项目(可复选)销售类:口预包装食

12、品销售(口含冷藏冷冻食品)口散装食品销售(口含冷藏冷冻食品口含散装熟食)口保健食品销售制售类:口热食类食品制售口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口含冷加工糕点制售口含冷荤类食品制售)口自制饮品制售外设仓库口有口无口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面积m2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面积m2网络食品经营情况是否自建网站:(填写网址)口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加盟连锁品牌情况是口否品牌名称:连锁企业名称:连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小经营店主营业务食品批发食品零售口熟卤销售口糕点制售口中餐制售火锅制售口烧烤制售口咖啡服务口茶坊服务口酒吧服务(其他)(单选)本单位(本人)承诺:本信息采集表中所填内容

13、及所附材料均真实有效,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人:备注:备注:备注: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已具备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3 .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4 .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

14、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5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表的口中打J。6 .食品经营者如有外设仓库,需逐一填写外设仓库的名称、地址及面积。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要点告知书(范本)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负面清单。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二、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并做好个人卫生。三、做好源头控制。从

15、合法渠道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产品,按要求保存食品购进凭证,保证产品来源、去向可追溯。四、实施关键环节控制。生活区与经营区分开,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五、按要求贮存食品。贮存食品的温度、湿度控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定期检查库存及货架上销售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按规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及时报告,不得漏报、谎报、缓报。七、其他事项。因食品经营规模、条件、食品类别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经营店、小食堂认定标准或者停止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及时注销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证。XXX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月日(备注:备案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告知书进行细化完善。)食品小经营者、小食堂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本)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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