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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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

2、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基本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新增托位数达到省、市考核指标要求。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设立在区妇幼保健院,各镇(街道)成立镇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建立完善科学育儿指导体系,承担区、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工作。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

3、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照护服务率逐年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区域分布均衡发展,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全区至少建成1家具有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各镇(街道)至少建成1家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基本覆盖,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每千人托位数达到省市考核要求,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

4、80%以上。三、主要任务(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1.全面落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2 .建立由卫健牵头,教体、妇联、工会等多部门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中心等阵地,采用互联网平台等多种指导方式,配齐相关专业指导人员,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3 .深化基本公共

5、卫生服务内涵,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二)增加社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4 .利用社区用房,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探索发展社区普惠性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和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家庭开展服务工作。完善家庭托育点备案制度,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

6、机构全覆盖。5,各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同时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划相关要求,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参照新建居住区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划的相关要求逐步配置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6 .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在农村村级阵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

7、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7 .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不动产登记费等;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发展8 .区教体局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发挥其主管的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一3岁幼儿托班。

8、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服务。9 .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托城企合作,建立土地、场所、人才培养和落实财税优惠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10 .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较多的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在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本单位职工子女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在计算

9、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IL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专业人才,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区妇幼保健院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每年对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开展定期培训。12 .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I,增强其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13 .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

10、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14 .区人社、区财政、区发改、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15 .培育智慧托育新业态。发展“互联网+托育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对接托育服务需求,支持优质托育机构平台化发展,创新“托育服务”消费模式,培育区域性、行业性综合信息平台,发展互

11、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五)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家庭托育点除外)16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及发展规律,符合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选址须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不安全地带,不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17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场地符合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功能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等应当以保障安全为先。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

12、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18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建筑面积,且设有具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室外活动场地或光照充足的阳光房,新建、改建、扩建的机构设置室外活动场地或者阳光房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或阳光房人均面积不应少于2m2o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总人数不应超60人,并设立独立的、适合婴幼儿逃生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19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筑布局、结构、防火、各室及区域的设计、层高、走廊、楼地面、内外墙、门窗等,均

13、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的相关规定;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国家有关规定;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标准且通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消防安全验收(备案),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现场检查意见;技防、物防建设应当符合区公安部门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20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建立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监督等管理制度,配足配齐保健员、保育员、保安人员等相关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21 .婴幼儿照护服

14、务机构应当按月或者按次收取照护服务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退费办法等,并接受所在区发改、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22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与家长或幼儿监护人签订家长告知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项目、金额、退费办法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与幼儿家长发生争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可申请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六)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23 .区委编办、区民政、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工作。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区委编办或区民政局申

15、请办理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不得兼营其他。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登记申请后,经核准给予注册登记。24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注册登记后.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举办人及时到区卫健局办理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登记信息通报至区卫健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举办人及时向区卫健局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场地证明(自有用房的出具房产证,租赁用房的出具房

16、产证和租赁合同)、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和健康合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进行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还要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25 .区卫健局在收齐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区卫健局发现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托育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26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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