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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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无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为大运河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创造有利条件,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按照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内从事各类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应遵守本

2、细则。第三条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必须遵守保护优先,节约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强化引领,实施规划管控;古今融合,传承历史文脉;因地制宜,突出无锡特色的原则。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大运河无锡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第五条核心监控区起始线和终止线划定的具体范围以大运河无锡段主河道临水边界线为起始线,以具体地物或地形(自然山体、道路、河流、桥梁、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行政边界、规划空间要素及实际使用的地理空间边界等为终止线。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城镇中心地区,是指无锡市、区级各类中心地区及特定意图区。城镇中心地区的具体范围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明

3、确。第七条大运河无锡段主河道,是指始于秦代开凿奠定、经隋大业六年(610年)拓浚确立、唐至清代作为国家漕运航道并保存至今的江南运河无锡段,起于京杭大运河与直湖港河口,经黄埠墩、江尖、古运河(环城河)、清名桥、下甸桥,止于京杭大运河望虞河口。第八条核心监控区涉及梁溪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和无锡经开区。第二章管控分区第九条核心监控区(除大运河无锡段主河道外)划分为建成区、滨河生态空间与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类管控区域。第十条建成区是指在核心监控区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建设区,主要涉及梁溪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和无锡经开区。第十一条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

4、上除建成区外,大运河无锡段主河道两侧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主要涉及惠山区。第十二条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建成区、滨河生态空间以外的区域,主要涉及梁溪区、惠山区、滨湖区和新吴区。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三条落实管控范围。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范围及管控分区划定原则应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核心监控区范围及管控分区的具体范围应在区、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中可结合地形地貌、用地勘界、产权边界、道路工程线型、比例尺衔接等精度差异,对核心监控区范围及管控分区进行局部必要修正。修正后核心监控区范围及管控分区需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实施。第十四条优化空间布局。在国

5、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围绕“文化传承、运河兴城”的总体目标,协调好文化遗产保护、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关系,打造大运河综合发展轴,稳定水网空间,拓展绿色廊道,挖掘文化资源,强化河口、河尖节点塑造,优化“生态、生活、生产”三生空间布局,形成兼具经济发展、文化展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流量储备的复合型区域。明确“一轴、四脉、十廊、八尖”的空间结构。“一轴”即大运河综合发展轴;“四脉为白屈港、九里河一宛山湖、洋溪河、尚贤河等4条重要发展脉络;“十廊”为五牧运河廊、锡澄运河廊、锡漂运河廊、梁溪河廊、北兴塘河廊、伯渎港廊、蠡河廊、梁塘河廊、秀水

6、河一长广溪廊、望虞河廊等10条生态景观廊道;“八尖”为漕河尖、双河尖、北兴尖、伯渎尖、香泾尖等5个文化产业节点及北尖公园、南尖公园、望虞尖等3个生态景观节点。第十五条提升空间品质。梳理运河沿线空间特色,加强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对核心监控区开展整体城市设计研究,对运河沿线建筑高度、风貌、视廊、风廊、天际线等提出总体要求,并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大运河沿线的重要节点和片区开展城市设计,提出地块风貌管控要求,并统筹纳入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O第四章国土空间准入第十六条严格准入管理。实行国土空间准入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第十七条加强岸线管理。

7、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维护岸线基本稳定。项目占用岸线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第十八条建成区准入。建成区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一)老城传统风貌区指世界文化遗产中国大运河遗产区范围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京杭大运河一江南运河无锡城区段世界文化遗产区,清名桥沿河历史文化街区、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及小娄巷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蓉湖浜、西水关等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范围

8、等。老城传统风貌区改造应加强建筑高度管控,开展建筑高度影响分析,新建建筑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老城传统风貌区内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的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征求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二)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包含世界文化遗产中国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保护范围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进行管理。第十九条滨河生态空间准入。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

9、施正面清单管理。除以下建设项目外禁止准入:(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水文、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取(供)水、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二十条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准入。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

10、(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及不符合国家和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江苏省和无锡市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

11、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第五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核心监控区各管控分区准入要求,健全管制制度,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实施差别化管理。第二十二条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注重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具体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相关文件进行管控。第二十三条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江苏无锡惠山国家森林公园、江苏无锡太湖大溪港省级湿地公园、太湖(

12、无锡市区)重要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准入情形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执行,国家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规后,按其执行。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第二十四条严格落实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望虞河(无锡市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太湖(无锡市区)重要保护区、无锡太湖大溪港省级湿地公园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应严格按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控,以生态保

13、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第二十五条加强岸线管理,严格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维护岸线防洪安全和基本稳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护堤地和滩地上从事经营、取土、地下开采、考古发掘等活动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证防洪安全、行水通畅、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滨河绿道工程建设。第二十六条村庄建设区内,全面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文物古迹。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发展乡村特色产业,鼓励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文旅设施、非遗传承基地、运河

14、文化展示、一二三产融合及其他乡村振兴项目。第二十七条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鼓励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的文化展示、文旅线路、文旅设施以及各类公园绿地建设;鼓励与城市功能发展定位匹配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优化商业、住宅、服务等各类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不合理布局。在符合省市级内河港口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行业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结合运河岸线建设与大运河绿色航运体系建设有关的港航设施,以及无污染排放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和生态管控的相关要求,设施建设可与文化旅游功能相结合。第二十八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域内,应按照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

15、30)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严禁不利于文化遗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建设。对不符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有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设施,应限期治理。鼓励推进文化遗产合理保护、提升文化遗产展示水平、促进文化遗产活态利用等相关项目建设。建设项目涉及世界文化遗产中国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应落实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并实行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工程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

16、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章国土空间整治修复第二十九条强化统筹治理。秉承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加强政府引领,鼓励社会参与,推进大运河沿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条加强不合理用地空间腾退。开展核心监控区化工企业整治提升,分期逐步转移大运河沿线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和物流用地;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化工企业、园区,依法关停环保不达标的化工企业、园区,依法依规逐步淘汰化工行业落后产能。对于违规占压运河河道本体和岸线的建(构)筑物,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置整改,对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逐步整改或搬离。滨河生态空间内腾退的土地优先用于建设生态绿地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一条推进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应遵循宜林则林、宜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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