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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名称食品留样制度签发人执行部门监管部门修编部门食品留样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宜根据供餐对象、供餐人数、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有关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二、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2、且不少于125g。三、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四、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五、为保证留样食品检测时的准确性,另要注意一是取存食品过程时不要被污染(用经消毒的取样工用具,操作过程不得有污染);二是留样容器一定要保持密封,不能有漏缝;三是注意留样量要达到要求;四是注意待留样食品冷却后,及时放入0-8。C专用冷藏冰箱内,禁止冷冻;五是应按期限要求保留。过期再进行处理。六、如进餐者有异常,立即封存留样食品,以备送食品检测部门查验。七、承担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人负责、上锁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