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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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办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编在岗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穿着配套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着装包括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其中,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标识包括帽

2、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和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庆典、重大会议等集体活动时,按照活动主办单位规定着装。没有规定时,一般着常服。第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不宜着装:(一)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二)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不宜着装的;(四)借用(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第六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常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

3、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二)着执勤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三)着夏装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四)着防寒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制式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肤色袜。(六)除在办公区或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

4、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当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当略向上倾。不得斜戴、歪戴。脱帽时,应规范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第七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二)不同标志标识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活动无关的标志标识、物品。(三)不得歪戴执法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四)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

5、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镜,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七)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和购物场所。第八条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第九条执法人员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应当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应当着常服或冬执勤服,年度其余时间应当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每年具体的换装时间,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但执法人员应统一换装。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因公损坏、损失

6、的,按程序补发;其他情况损坏、损失的,可以申请补发,费用自理。执法人员不得变卖、仿制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赠)予非执法人员。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执法人员退休时,应交回所有标志标识。第十二条按照“谁配发谁监督”原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实施着装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回收处置等工作。第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督察范围,定期开展着装风纪检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股对执法人员着装风纪进行检查纠察。第十四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加强本单位着装风纪的检查纠察,对不按本规定要求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的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下发整改通知或通报,并及时纠正或整改;影响恶劣或者拒绝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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