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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海关()许不准字()号你(单位)与一年一月一日向本关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关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本关决定不予受理,请您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关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通知。湛江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海关()许不准字()号申请人:(境内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
2、代码/营业执照编 号:住址/住所或商业登记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人与一年一月一日向本关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本关于一年一月一日受理。经审查,,其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 第 条第/款第/项,决定不予申请人 O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关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引一、法律依据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 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的公告二、操作流程(-)企业提交纸本资料,同时在“进口食品进出
3、口商备案 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企业系统申请流程:互联网+海关一一企 业管理与稽查一一进口食品国内收货人一一填写资料并提交。提交的纸本资料包括:1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2 .营业执照(验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 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3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模板见附件,可供企业参考, 不强制要求用我方模板);4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 责;5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如经营进口冷链食品, 且企业为贸易商,请企业提供冷库仓储协议);6 .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 说明(食品品种、数量);(二)经办关员审核
4、。(三)审核无误后在“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 (内网登陆 )中受理审核并公布。审核公布流程:内网登陆 备案审核(若 为变更申请,则点击“备案变更审核”)一一搜索企业名称一一找 到相应企业点击右侧“审核”一一在弹开的窗口中核对企业系统 填报数据是否与纸本资料相符(重点审核企业名称、法人、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食品种类等)一一内容一致点击“审核通 过”(若系统与纸本不一致或有其他需要退回的点击“审核不通 过“)一一科领导点击左侧菜单栏“备案名单管理”一一备案名单 公布一一找到相应企业点击右侧“发布”。注意事项:企业备案后,进口肉类、水产品(不包括非日 本进口的海捕水产品)前需到食品处办
5、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 可证。模板XX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三、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四、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六、食品购销台帐制度七、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保证我司经营的食品能健康、安全、有序流通,保证消 费者利益和安全,以及风险的控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快速有效的 妥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本企业研究,决定制定以下食品质量 安全管理制度,从本企业开业之日起严格执行。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 安全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我司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6、 .本企业的员工,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 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 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的工作。2 .抓好本企业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教育从业人员保 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上班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个人卫 生必须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勤剪指甲。销售无包 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要做到防尘、防蝇,专柜加罩,售货时 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3 .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 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材料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 档备查。4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掌握从事食品工作应具
7、备的知识 和技能。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为了加强本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企业按照法定 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食品, 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1 .凡进入本企业销售的食品都必须实行进货查验,查验供 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经营资格证明和许可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 复印件备查。2 .按照食品进货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 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 明文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3 .对购进的预包装食品,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 对,内容包括:1 1
8、 )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3 3 )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 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4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 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5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 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6 6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7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 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一律不得上 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 构或专门设立的检测点
9、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8 .本企业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检验是否 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9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食品,由企业总部统一检验供货方 的相关有效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采用信息 化技术联网备查。10 检验购入的食品是否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 如有被污染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11 本企业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 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报告。12 本企业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自觉落 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分类统一保管, 集中备案,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三
10、、食品质量自检制度为了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销售符合国家法 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特制 定本制度。1 .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尽可能完善自检设施设备及检测人 员,对散装食品、婴幼儿食品等重点食品加强销售前自检,及 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本经营企业。2 .本企业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 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工作, 经常检查销售食品的内外质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日期的食品。3 .经质量自检或感观检查不合格食品、真空包装食品漏 气、包装损坏的食品立即撤柜下架停止销售,进
11、行销毁或作无 害化处理。4 .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5 .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关系人体健康和消 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或投诉较多的食品进行抽样检 验、质量判定。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予以先行下柜下架、停止销 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6 .本企业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食品质量自检结果 及时进行公示。四、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本企业自愿按照下列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 .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职责,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2 .持有效的证照经营食品。3 .
12、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 卡。4 .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5 .本企业负责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并索取进货发票。6 .建立和登记食品进货台账。7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规格、数 量、生产批号、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地址、生产日期和保 质期、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等。8 .经营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 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 容。9 .经营的进口食品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10 .不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食品。11 .不经营
13、经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 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食品。12 .不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 准限量的食品。13 .不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4 .不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 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 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15 .不经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食品。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 量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制度。1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
14、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 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它安全卫生隐患 的食品,采取停业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 必须遵守,不得违反。2 .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业停止销 售,退还经营单位:(1 )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 生要求的食品;(2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 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5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6
15、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 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7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 合格的食品;(8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 品;(9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10 )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 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 对宣传用语的食品;(1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 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12 )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 合格的食品;(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 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3 .本企业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 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1 )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追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 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3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 毁。4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