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 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 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 77号),结合本省农业工程 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适用本办法。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业工程以及与农
2、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农业工程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 农业生态以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 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农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 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农业工程所需的勘 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家融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 他投资项目。其中,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 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上述规定招标范围
3、内的各类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 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范围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部进入依法设立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 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
4、标。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 准。符合条件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全面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由项 目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批、核准前予以明确。前述标准以下的项目,鼓励 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第五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并直接对国家部委授权委托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委托的农 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5、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部 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实施主体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由上级农业 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 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备案报告制度。第七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八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 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
6、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 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第九条 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预算 应当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预算编制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能无依据核减工程造 价。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提出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 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科学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 等其他彳引可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
7、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第十二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第十三条招标组织形式可以实行委托招标,即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理机 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
8、以任何I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的项目法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 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 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澄清、修改、变更公 告,应当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媒介发布。第十五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应按照招标 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文 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同时应
9、明 确中标单位应当为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工程质量保险。招标人在规定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评标办法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 件,不得设定无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 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 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启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o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保证金可以通过转账、电汇、网银、承诺、保兑支票
10、、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或者保险机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险或保函等方式提交。投标人采用 转账、电汇、网银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从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转至保证金专用 账户。国家对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以现金或者支票 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提交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履 行工程建设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 (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险)等。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
11、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 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 件。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 质和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 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作 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只能 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程,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 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
12、二十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 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 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二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 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
13、施条例有关规定。第四章开标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设有标底的, 公布标底。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 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并在规定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 与解密,否则视为撤回。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不得开封或者解密。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采用电子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四)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形。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密封和拒收等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 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 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和专业性较强的 项
15、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派1名代表参加 评标委员会,所派招标人代表评委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 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三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 经济利益
16、关系。第二十七条现场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评标活动与外界实 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断,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并采用音视频监控记录。除评 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进行。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 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中 明确规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应视为细微偏差。严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 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当遵守国家和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