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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的文件精神,以市场化为导向,鼓励企业法人、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一、用地用房方面的扶持政策(一)用地方面1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国发(2013)35号文件“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
2、服务设施。各县(市)、区要通过编制和修订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和布局。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照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3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以成本划拨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对通过享受优惠政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就限制土地抵押、转让等事宜做出明确规定;对以成本划拨方式供地的,如养老机构停办或改变养老用途,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收回或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法律法规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
3、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和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二)用房方面1 .新建小区应在社区公益用房范围内合理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设置无障碍通道,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由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移交当地街道(乡镇)使用,产权可归所辖县(市)、区政府。2 .鼓励将关停的企业厂房、撤并的学校校舍、转型的医院资产、停建停用的“楼堂馆所”等政府闲置资产和公共接待设施用于养老服务事业。3 .优先发展为养老机构服务的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
4、管线,以及医院、学校、银行等公用配套设施。二、产权收益方面的扶持政策(一)产权方面1.核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实行有限产权,产权归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存续期间,产权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出资以及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资产)属于机构法人所有,由机构支配,用于机构自身发展,举办人无权另行处分。在产权转让时,由民政部门协调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原始资产和资产增值部分进行财务审计,民政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转让资格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方可进行产权转让。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转让过程中,机构原始出资部分发生的契税按规定正常缴纳后,再给予
5、等额补助;增值部分发生的契税按规定正常缴纳。出让方可与受让方协商收回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出资;增值部分按该部分税后30%的额度奖励给举办人,剩余部分原则上以现金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民政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产权管理部门凭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证明办理产权更名手续。2 .核定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实行完全产权,产权归投资者所有。3 .养老机构在办理产权转让时,如机构性质、养老用途、经营范围等保持不变,可免交产权交易过程中市本级收取的相关费用。(二)投资者收益1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机构内
6、部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赠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依法清算后,举办人应优先保障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可将依法清偿相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变现,收回原始出资,其资产增值部分变现后主要用于当地社会福利发展,并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变现部分的30%o2 .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收益权。三、税收费用
7、方面的扶持政策(一)核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对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养老机构如将当年育养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由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以项目扶持方式给予该机构适当补助。(二)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自举办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以项目扶持方式给予该机构适当补助。(三)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四)免缴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五)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项目除外)。(六)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属于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七)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7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八)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在机构和企业建设、发展、运营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在争取上级专项补贴、本级政府收入的税费方面给予支持。四、经费补助方面的扶持政策(一)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9、用房属自建和租赁的,达到老年福利机构设计建设规范(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以上),投入使用运营半年以上,经财政、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800元,其中省级补贴2000元,市级补贴800元。(二)给予运营补贴。对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老人入住率达80%以上、入住老人满意率达90%以上、老人居住6个月以上无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实际使用的床位数和老年人实际使用床位的月数(每月入住15日以上按月计算),给予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普通床位”每床每月运营补贴100元
10、,其中省市各补贴50元。(三)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的方式,给予养老机构护理员补贴。养老机构新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经人社、民政等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公益岗位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护理员职业,实现护理员补贴以岗代补。公益岗位护理员要与养老机构聘用的其他护理员同工同酬同待遇,工资差额部分由机构承担。(四)给予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建立全市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吸引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提高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按照全市统一投保、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险费由政府、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市辖六区(不含梅里斯区)政府所需承担的保
11、险费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市)和梅里斯区政府所需承担的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执行三年后,由养老机构承担本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险费用的2/3,入住老人承担1/3,市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将保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发放运营补贴的依据之一。(五)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应由政府供养的特殊人群。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或农村“五保”对象入住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相关规定全额支付给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费用。五、人才建设方面的扶持政策(一)鼓励职业技能培训。由市人社和市民
12、政等部门制定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引导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基地,打造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站点。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对养老机构中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免费培训,并颁发培训证书,逐步推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争取到2015年年底,养老机构持培训证书的护理员(助老员)达到护理员总数的50%以上。(二)落实培训补助。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四类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相关技能培训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在申请
13、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养老机构新录用上述四类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六、医养结合方面的扶持政策(一)引导1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采取“协议合作”的方式,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开辟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开展医疗服务。(二)鼓励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养老机构采取“配套设置”的方式,内设医务室、卫生所(室)或引入周边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以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三)支持200张床位以上(含200张,其中至少含20张病床)的养老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等规定,通过“独立设置”的方式,单独设立一级以上诊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对于内设的一级以上的诊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含临终关怀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本扶持政策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立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各单位围绕本扶持政策制定与自身职能相关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