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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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 59号)、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17) ?号)精神,为指 导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 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 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 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立足湖北“建成支点、走

2、在 前列”的发展大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环境质量改善 的核心,查清污染源的状况,建立科学普查体系,强化管理, 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二、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 和分布状况,掌握城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 放和处理情况,突出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理念,探索环境问 题突出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耦合关系,建 立健全全省各地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 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污染 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环境经济综合决策 提供基本依据。三、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

3、日,时期资料:2017 年度。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四、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湖北省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全省境内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军事单位的污染源普查 工作根据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的要求另行制订实施方案。五、普查对象和内容(一)普查对象普查对象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源等产生、排放污 染物的设施及单位。L工业源主要登记调查对象为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 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有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 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进行的放射性污染源 调查以湖北省第二次伴生

4、放射性矿普查方案中涉及的对 象为主。对工业园区包括国家、省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保税区、出 口加工区进行登记调查。2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林业种植业和 水产养殖业。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相关统计资料, 确定普查对象和抽样调查单位。畜禽养殖业:主要是以具有一定规模的规模化养殖场、 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为对象。农业和林业种植业:对种植主要品种、生产特点、模式、 产量、用水、肥料、农药、农膜、秸秆产生量和污染产生、 排放情况进行普查。水产养殖业:对水产养殖主要品种、生产特点、模式、 产量、用水、鱼用化学品、投饵量和污染产生

5、、排放情况进 行普查。以池塘、工厂化、网箱、围栏、滩涂增养殖等养殖 单元为对象。3 .生活源废气:登记调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 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以下简称生活 源锅炉),以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抽样调查城乡居 民燃煤、燃气及其他能源费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 以及城镇扬尘源。废水:登记调查对象为全省城镇(含县级及以上市辖区、 乡镇集镇)的市政入河入湖排污口。抽样调查城镇、农村生 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登记调查对象为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城镇和乡村。其中: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

6、括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 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 处理(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 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置)厂包括焚烧厂和高 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 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5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机动车污染 源包括汽车和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 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6 .其他污染源生活垃圾:城乡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量,集中式垃圾处 理处置设施处理的垃圾量。污染地块:普查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耕地、

7、林地、 草地、未利用地等不同类型被污染土壤的地块,重点为工矿 企业用地污染地块。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可增加普查污染源类别,增加的类别 应报国务院第二次国家污染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 “国务院普查办“)批准。(二)普查内容1 .工业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 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 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 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 酚、氟化物、汞、镉、铅、辂和珅等排放情况。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 氨排放情况;汞、镉、铅、种、辂等废气重金

8、属排放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 合利用情况,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 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稀土、花/粗、错石/氧化错、锐等15类矿产采选、冶 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具体以湖北省 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中涉及的普查内容为主。已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 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主要参考排污许 可证内容。2 .农业源农业种植业、林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 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 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

9、调查的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企 业、养殖小区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 源化利用情况。总氮、总磷、氨氮产生、排放(或流失)情况。畜禽养 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农业、林业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畜禽养殖业氨的 逸散性排放情况。3 .生活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和消费情况。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水质和排水情况;城镇 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生活源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情况。生活源废水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排放情况。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

10、、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 次生污染的治理与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 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废液/排水情况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 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氟化物、汞、镉、铅、 辂、种等排放情况。焚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汞、镉、 铅、铝、碑废气重金属排放情况。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废气及飞灰中的二嗯英污 染物排放情况。5 .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 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增加二氧 化硫排放情况。船舶、铁路内燃机增加废气、废水及污染物 排放情况。6 .其他

11、污染源(1)登记调查除工业企业以外所有单位和城镇、农村 居民生活垃圾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并进行抽 样调查。(2)污染地块调查内容为镉、汞、神、铜、铅、辂、 锌、镶等8种无机污染物和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煌等3 类有机污染物。工矿企业污染地块可增加总石油烧、苯胺类、 酚类化合物等特征污染物。(3)开展专项专题普查。为发挥污染源普查推进长江生态大保护、补齐生态环境 短板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 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基本 依据,结合中央深改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 干意见以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保 护规划、湖北长江

12、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的要求,服务于“生态优 先、流域互动、集约发展”的思路及“一轴、两翼、三极、 多点”的空间布局,促进环境质量和民生改善,开展湖北重 点流域、区域污染源专项普查。重点流域包括长江经济带主 轴线、汉江生态经济带、清江流域绿色生态经济带、三峡库 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等,同时开展重点流域产排污系数更新 研究。重点区域包括长江中游城市群(含武汉新区)、中国 (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业园区、生态红线区域等。为 推进我省主要经济产业行业结构优化调整和排污许可证核 发工作,结合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更新的要求,开展湖北省重 点行业污染源专项普查,包括农业

13、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汽车制造、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含磷化工、锐化工及 矿石采选)、有色金属冶炼、伴生放射性矿采选等重点产业 行业以及机动车尾气、生活污水、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污染 源的专项普查。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关于开展污染源 普查工作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的要求,开展四湖流域(含洪 湖和长湖)、通顺河、东荆河等流域和全省总磷污染源专题 普查,为解决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提供依据。六、普查技术路线按照国家和省指导、地方调查和普查对象填报相结合, 排放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多种方法核算相结合,技 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 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

14、、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 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达的污 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结合国民经济统计、工商注册登记、税 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用登记、用水用电、行业普查、 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和其他相关信息,核实、修正、补录和 完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普查技术路线见附图。1 .工业源工业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 污染治理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大数据分析,分行业分 类制订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 业仍按照工业源普查表逐个单独登记调查。2 .农业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 基础数据,根据

15、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排量,利用样方调 查、典型观测及水质模式模拟估算入目标水体排放量。3 .生活源生活源锅炉:入户调查设施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 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监测数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 量。生活废气:抽样调查城镇和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 合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大 数据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的生活源活动水平 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情况。市政入河入湖排污口:结合部门行政管理记录,辅以遥 感手段及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入湖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 信息。对各类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 监测,获取污染

16、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排水口调 查与监测、城镇雨水、污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 排放量。根据人口普查和用水统计数据比对核实城镇生活污 水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用水排水 基本信息,采用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农村居民生活和 第三产业)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和污染物 实测排放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污 染控制标准要求开展废水、废气排放自行监测,并如实填报 普查年度的监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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