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体育赛事市场化办赛申报指南和审核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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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体育赛事市场化办赛申报指南和审核指引(试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文函(2022) 132号2022年8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试点改革,加快建设国际著名体育 城市,促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工作,更好发挥本市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优 势,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市场化办赛行为、提升办赛效益、优化办赛环境、提高 服务质量,明确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在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的本市体育赛事中的职 责,制定本申报指南和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南”)。第二条【依据】本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体育总局、广东省体育局、深圳市政府以及相 关职能部门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

2、定和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需要申报的以市场化办赛模式在本市举行的体育赛事,包括线 下赛和线上赛。本指南所称“市场化办赛模式”是指主要赛事经费由企业、社会组织按市场 方式自筹,并由该企业、社会组织负责具体运营的办赛方式。财政资金可以按照 政策给予一定扶持。前款所称“主要赛事经费”是指50%以上(含50%)的赛事经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市举办体育赛事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备案,依法开展。适用本指南的体育赛事项目以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项目清单为准。不在该清 单内,但确定作为体育项目的,可以参照本指南。第

3、四条【时间效力】本指南根据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不定期更新。本指南更新前,其中内容与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冲突的,按照最新法 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如本指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符合实际办赛情况的,可由赛事申报单位、受 理和审核单位向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第二章赛事分类第五条【分类原则】本指南对体育赛事采取三层递进分类法。申报主体应当依次确定办赛模式、 赛事性质、赛事级别后,向对应的审核单位或部门按照流程申报。审核单位或部 门应当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审核工作。一个赛事计划中包含多个赛事内容的,应当分别归类,但可以按照主要赛事 内容确

4、定由一个单位或部门办理。第六条 【第一层标准:办赛模式】申报主体应当是作为赛事主办方、承办方或运营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主要 赛事经费来源应为自筹,按市场化运营方式举办赛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适用本指南。第七条 【第二层标准:赛事性质】申报主体应当明确需要申报赛事的性质类别:(一)青少年竞技体育赛事:指由青少年选手参加的奥运项目体育赛事,不 包括青少年选手参加的非奥运项目体育赛事。(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指由业余选手参加的体育赛事。其中,另有专 业运动员、职业运动员参加,但项目是非奥运项目的,也属于群众性体育赛事活 动。(三)其它体育赛事:即不属于以上两类的体育赛事。以上所称“奥运项目”既包

5、括下一届奥运会(含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和 残奥会)正式比赛项目,也包括体育总局确定的奥运备选项目。第八条【第三层标准:赛事级别】申报主体应当明确拟举办赛事的级别:(一)一类国际体育赛事。包括: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 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事、亚洲 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国家级单项体育协 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 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其它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的体育赛事。(二)二类国际体育赛事。指: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 办,或与地方共

6、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 体育赛事。(三)三类国际体育赛事。指: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 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四)其它国际体育赛事。指:不属于上述三类的国际体育赛事。(五)全国性单项职业体育联赛。(六)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七)省级体育赛事。(A)市级体育赛事。(九)区级体育赛事。以上(一)至(四)项所称“国际体育赛事”是指有外籍专业运动员或职业 运动员参加的体育赛事;第(五)项允许有外籍专业运动员或职业运动员参加, 但不属于国际体育赛事;(六)至(九)项是仅有国内(含大陆、香港、澳门、 台湾)选手参加的体育赛事;

7、规则允许时,外籍业余选手可以参加(六)至(九)项的体育赛事。第三章赛事申办第九条【引进赛事】引进现有体育赛事IP在深圳举办的,应当按照该赛事所有权方的规定,直接 取得赛事授权或通过申办程序取得授权。未取得授权的,不能进入赛事申报流 程。申办程序规定需要属地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参与或出具推荐函的,可以给予 支持。但除作为主办单位的体育赛事外,属地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不出具含有保 证、担保或类似含义的函件。需要市体育行政部门出具推荐函的,申办主体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市体育行政部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需要由市政府出具推 荐函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书面报市政府。

8、第十条【创办赛事】属于创办新赛事的,应当根据赛事级别取得有权组织的授权,同时,赛事名 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则:(一)应与其级别和规模相符: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的体育赛事名 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体育总局相关 部门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确认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得冠以“国际”、“中国”、 “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市、区体育行 政部门确认的体育赛事不得冠以“深圳”、“全市”以及含各区名称字样或具有 类似含义的词汇。(二)以“粤港澳大湾区”名义举办体育赛事,原则上应当有县级以上政府 或体育行政部门作为赛事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其中县级政府或

9、体育行政部门作为 主办或承办单位的,要事前报市大湾区办备案;市政府或市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主 办或承办单位的,要事前报省大湾区办备案。省、市大湾区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或类 似名义举办体育赛事的,只需事前报市大湾区办备案。市级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主办、承办单位的,可以在取得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后,参照前述规定执行。(三)赛事名称应当体现行业性质或者项目内容。(四)赛事名称不得与他人举办的活动名称相同。(五)赛事名称不得含有可能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词汇。第四章赛事申报第十一条 【基本要求】赛事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赛事申报函;(二)办赛方案;(三)赛事安全保障方案;(

10、四)赛事应急保障预案;(五)赛事疫情防控方案;(六)相关授权文件;(七)预估风险点辨识清单;(八)按审核流程要求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赛事项目的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有规定的,应当同时执行。第十二条 【赛事组织架构】办赛方案中应当明确提出赛事组织架构,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运营单 位(或执行单位)、指导/支持单位(非必须)等。在引进赛事或创办赛事阶段,取得授权的同时应当明确授权单位在赛事组织 架构中的角色定位。第十三条 【具体规则】(一)一类国际体育赛事:一般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属地区政府任共同主办 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二)二类国际体育赛事: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单项体育运动协会 主办或主导的,

11、一般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属地区政府任共同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 位。(三)三类国际体育赛事: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主 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区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如确有需求,经报请市体育行政 部门同意后,可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共同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四)其他国际体育赛事:一般由属地区体育行政部门任主办单位或者承办 单位,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任指导单位或支持单位。(五)全国性单项职业体育联赛:按照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的规则确定。(六)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一般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属地区政府任共同主 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七)省级体育赛事:一般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共同主办单位,属地区政府 任承办单位

12、;省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导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任支持单位。(A)市级体育赛事:由市政府或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应由市政府或市 体育行政部门任主办单位;市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导的,可由市体育行政部门 任指导单位或者支持单位。(九)区级体育赛事:区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应由区体育行政部门任主办 单位,如确有需求,经报请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指导 单位或者支持单位;区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导的,如确有需求,经报请区体育 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由区体育行政部门任指导单位或者支持单位。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通过沟通协商确定。第十四条【申报时间】申报主体应当根据拟办赛事审核流程,充分考虑赛事筹备

13、等因素,预留充足 时间向相应单位或部门进行申报。需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指导单位的,一般应在赛 事举办前3个月进行申报。涉及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市政府或国家级 单项体育协会的,应当预留充足时间。第十五条 【混合赛事的申报】一个赛事活动中包含多项赛事的,例如在举办成年职业选手赛事时同时举办 该项目的青少年赛事,申报主体可一并申报,但应在申报函中分别列明。第五章受理与审核第十六条【受理单位】深圳市职业体育管理中心、各区体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能指导、服务社会力量 举办体育赛事。本指南第八条(一)至(A)项体育赛事的申报,原则上由深圳市职业体育 管理中心受理。深圳市职业体育管理

14、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赛事性质报市体育行 政部门相关处室审核。本指南第八条第(九)项区级体育赛事的申报,由属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直 接受理、审核。第十七条 【初步审核】深圳市职业体育管理中心、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对所受理的申报进行审核的内 容包括:(一)审核拟办赛事是否属于市场化办赛模式;(二)审核拟办赛事名称是否恰当,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三)审核赛事运营单位是否具备拟办赛事的运营资格(对应体育单项协会 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对赛事运营单位进行信用调查。赛事运营单位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未列入办赛负面清单,无正在被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安全管理等部门调查的重 大案件;(五)审核申报材料是否

15、齐全。材料不全的,应当退回,待补充后重新申报;(六)对拟办赛事进行风险评估;(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八条 【分送转报】深圳市职业体育管理中心完成初步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根据赛事性 质转报市体育行政部门相关处室。第十九条【报批程序】属于本指南第八条(一)至(三)项国际体育赛事的,按照体育总局体育 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相关规定,依次履行所需的征求相关 职能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或报省体育局、体育总局等程序。属于本指南第八条(四)项其他国际体育赛事的,履行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的 报备程序。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市体育行政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批 复意见。属于本指南第八条(五)至(七)项赛事的,按照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 赛事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粤体规(2019) 1号)相关规定履行所需程序。属于本指南第八条(八)项赛事的,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由市体育 行政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批复意见。属于本指南第八条(九)项赛事的,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由区体育 行政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批复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其他要求】赛事运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本指南第十条确定的赛事名称规则;(二)未取得相关单位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 指导单位、支持单位等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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