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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川建村镇
2、发(2019)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买卖。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第
3、二章布局和用地标准第六条县、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新增农村建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建房建设用地计划应结合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规模,重点用于全县中心村和新农村建设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区,进一步控制农村建房无序扩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镇国土空间规划;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建设住房应当科学选址。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严格控制
4、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已在该区域内建成农房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搬迁。位于中心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临街地段申请改、扩建及新建的,其建筑设计方案需经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专家委会审查合格后,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备案。建筑风貌按县城风貌或阿坝州脱贫攻坚农房设计图集规划指导要求执行。申请人在房屋动工前自行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签署承诺修建时自行将管网接入市政管网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公路两侧建房用地选址的管理: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把握原则,确需建房,需经相关路政管理部门出具选址
5、意见后(附件3),方可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二是县域内其余公路沿线农房建设用地选址,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控制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镇道不少于5米;村、组道不少于3米。第八条农村住房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平屋顶房屋总高度不超过12米;坡屋顶房屋高度不超过13米。第九条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多种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户有所居。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搬迁退出宅基地、集中上楼居住。笫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6、地,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在校生、服刑人员、因征因灾购买养老保险户口转出且没有其它住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计入共同生活的户的用地人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指标为住房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使用耕地的,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扩建的住房和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乡村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占用农用
7、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职责有序开展工作。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新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并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
8、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建立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并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之规定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宅基地涉及传统村落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县公安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对其办理(预)分户等相关手续。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宅基地涉及林地、
9、草地、自然保护地等情况进行审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宅基地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联合巡查和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汶川县公路分局负责对宅基地涉及国省干道沿线情况进行审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宅基地涉及县、镇公路沿线的况进行审查。县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对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范围是否符文物保护发展要求等进行审查。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宅基地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审查。汶川县民政、水务、防震减灾、经信(电力)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和住房建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依法落实“一户一宅”、户有所居政策。认
10、真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拟定年度的农房建设用地计划,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及时上报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备案。指导各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积极引导和鼓励村民结合集镇建设、村寨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负责指导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手续,审核符合申请
11、资格的人数、符合申请的面积标准;拟用宅基地的选址安全;负责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监管、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以镇自然资源(或者是国土、乡村振兴)办(或者是站、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建管站等有关站、所和股室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联审联办工作小组,设立对应办公室,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在受理场所公示宅基地申请审批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所
12、需材料等内容,有序推进工作。第十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建、改(扩)建住宅用地。(一)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二)原住房破旧危险、宅基地面积偏小等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三)因子女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四)外来人员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没有宅基地的。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五)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具体说明)第十八条集体经组织成员有
13、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新建、改(扩)建住宅用地。(一)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乱占、滥用土地的;(二)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三)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四)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存在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土地等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未作出处理的;(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如丈夫与妻子之间,独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地的);(六)土地权属不清的;(七)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八)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分配需求的;(九)其它不符
14、合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具体说明)第十八条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改建、扩建)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镇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T),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二)户口簿等户籍证明资料;(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平面图或者施工图(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15、附件3);第十九条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新建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4)。(一)户口薄等户籍证明资料;(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图、平面图或者施工图;(三)农村宅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如有相邻权利人须无争议承诺书;(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五)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六)对占用农用地类的,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拟
16、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相关审批手续;占用林(草)地的,应取得林(草)地使用手续。第二十条涉及到征求公安、林草、住建、综合执法、电、水务、交通、文旅、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各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o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附件1-1);(二)宅基地申请应当依法经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讨论通过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