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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记分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指我市政府机关(含所属部门,下同)与法律服务机构在签订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时,法律服务机构指派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法学专家和律师。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司法局、聘用单位共同实施。各政府机关发现所聘用的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或消分
2、情形时,应当及时记录。第四条本办法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开始之日起计算。第五条一个记分周期的总分为12分,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2分:(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停止执业或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聘用单位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四)未对聘用单位
3、提供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妥善保管,造成灭失的;(五)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六)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在聘用单位业已按要求及时提供全部证据后,因法律顾问的失职导致不举证、逾期举证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违法或变更、撤销、赔偿的。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6分:(一)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活动的;(二)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聘用单位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被聘用单位谈话后
4、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五)受托审查聘用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法文件,经审查后,仍存在重大违法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受托审查聘用单位的行政机关合同,经审查后,仍存在重大法律、经济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3分:(一)受托审查聘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他涉法文件,未按聘用单位要求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二)未在聘用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三)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证据收集不全、举证失当等问题(聘用单位提供的证据不全、不合法的除外)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违法或变更、撤销
5、、赔偿的。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2分:(一)受托审查聘用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法文件,经审查后,仍存在违法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受托审查聘用单位的行政机关合同,经审查后,仍存在较大法律、经济风险,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导聘用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确认无效、违法或变更、撤销、赔偿的。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分:(一)每月上门走访聘用单位少于一次的;(二)无故缺席聘用单位或市法制办召集的相关法律事务论证、案件讨论的。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意见建议,因聘用单位未予采纳导致不利
6、法律后果的,不予记分。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消分:(一)聘用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未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确认无效、违法或变更、撤销、赔偿的,消2分;(二)参与完成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合同的起草、审查或重大疑难信访化解等重大涉法事务的,每次消1分;(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与聘用单位行政复议、诉讼、重大行政决策等重大涉法事务超过10件的,每多3件消1分。(四)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为聘用单位提供2次以上集体法律培训服务,第3次起每次消1分。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由聘用单位对法律顾问及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
7、进行谈话,法律顾问应当在被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向聘用单位和市法制办、司法局提交经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整改报告。第十四条政府法律顾问在一个记分周期届满时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视为履职评议不合格,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解除合同,并按实结算法律服务费。自解除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各政府机关不得新聘其为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如对履职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议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办申请复核,由市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各政府机关新聘或续聘法律顾问的,应当自签订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法制办备案。聘用单位应当在省政府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上及时记录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在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记分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将该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记分情形报市法制办。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