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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强化林业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环2019)6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财文(2021)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采取竞争机制遴选推荐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赣财办(2023)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省林
2、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由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局组织评审、集体审议等程序后列入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用于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技平台建设等方面,由省林业局管理的项目。第三条省林业局是林业科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评审入库、立项和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及监督、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科研院校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林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申请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申请项目立项后,项目申请单位即为项目主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等工作。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申报的负责
3、人,立项后即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具体工作。第四条林业科技项目应当围绕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生态建设、乡村振兴等,以问题、需求和效果为导向,开展科研创新、科技推广和科技人才培养,重点支持自主原始创新和优秀成果转移转化,努力提升全省林业科技支撑引领水平。第五条项目参与人员应当遵守科研伦理和科技诚信规范,发扬科学精神、工匠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第六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申报一评审一入库一立项一下达资金一实施管理一结题验收的项目管理流程。第二章类型与支持方向第七条林业科技项目划分为科研创新类项目、科技推广类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4、项目三大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平台建设项目、林业科技推广站建设项目。林业科技推广站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科研创新类项目分为青年人才项目、一般研究项目、重点攻关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标准制修订项目等。(一)青年人才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聚集创新型、实用型科技人才培养需求,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林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普及,着力培养和提升青年科技人员创新意识和研究能力。(二)一般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聚焦林业建设中的科学问题和应用技术问题,主要支持林业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产业发展、林业碳汇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
5、,着力促进林业创新性理论和实用技术可持续发展。(三)重点攻关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5年,聚焦林业高质量发展遇到的科技瓶颈,主要支持已有较好基础、具备全产业链发展与应用潜力的共性关键技术与理论研究,着力突破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限制和重点科学问题。(四)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研制时间一般为12年,围绕林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产业发展、生态修复、基础管理需要,着力制修订一批生产急需、管理紧要、技术进步、好用管用的林业技术标准。第九条科技推广类项目分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中央财政推广项目)、省级林业良种良法推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良种良法推广项目)等。(一)中央财政推广项目的实施期
6、限一般为3年,主要围绕林业高质量发展科技示范需求,推广应用国家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先进成果,或贯彻实施现行林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着力推动先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研机构、高校等有科研实力的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当注重推广再创新,适当开展与实施内容相关的研究创新。(二)良种良法推广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主要围绕基层林业生产技术示范需要,推广应用适合我省的林草良种、授权植物新品种、先进成果、先进实用技术、先进林机装备、技术标准等,还可推广应用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试验测定(含引进)的优良种质资源、已列入我省珍贵树种名录的树种、已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第三方评价或科技部门登记的科研成果、团
7、体标准、省林业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南等,着力打造科技示范基地。第十条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建立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城市、农田防护林、竹林、国家公园等8个类型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新建或提升。其立项申报、投资计划安排及项目验收等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管理。申请中央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须依据建站申请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质量。第三章申报与初审第十一条根据江西省林业发展规划、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林业工作重点,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省财政厅相关管理要求等,省林业局每年3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入库申报指
8、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时间、方式及重点支持方向等。对于急需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采取“揭榜挂帅”、竞争评审、信任委托等方式,由省林业局征集研究需求内容并发布申报指南,由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和团队申报实施。第十二条设区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项目申报,并审核汇总,于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入库项目联合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直管试点县(市)及省直单位直接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区)及省直单位申报项目任务应与本地林业专项等规划相衔接,根据规定的资金支出方向和补助内容进行细化排序。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当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包括申报项
9、目的具体内容、基地布置、合作单位及协议签订等。合作申请单位提供的项目用地应当权属清晰、使用期限能保障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单位具备后续管护基地的能力。第十四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为事业法人单位,行政机关不得作为项目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企业可以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不支持跨单位职能申报,鼓励科研院校联合有实力的林业企业申报。科研创新类项目申请单位主要为涉林高校、科研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科研条件、配套资金的能力。科技推广类项目申请单位为省内各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涉林科研院校、国有林场等,向市县基层单位倾斜。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技术应用、
10、示范基地建设、持续管护监测、配套资金保障的能力。第十五条项目申请人应当为项目申请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其从事专业与项目所需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具备以下条件:(一)青年人才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未超过35周岁;(二)一般研究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重点攻关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标准关键技术积累或技术研发能力。(五)中央财政推广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六)良种良法推广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本科学历或初级专
11、业技术职称。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项目:(一)申请人主持的同类省林业科技项目未结题验收的;(二)申请人当年已将相同或相近的内容申请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三)申请人主持的省林业科技项目2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四)因科研失信行为,或承担的林业科技项目被终止或撤销而被取消承担项目资格且仍在处罚期内的。第十七条采取项目法申报,科研创新类项目须填报项目申报书,科技推广类项目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确定项目实施内容和地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通过申请单位进行申报。申请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第十八条支持对外合作申
12、报项目。科研创新类项目鼓励联合省外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申报;科技推广类项目鼓励推广本省自主创新成果、省外优秀适用成果和近3年先进成果。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诚信审核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源头审查和过程监管,防范科研和安全风险。第二十条省林业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材料的格式、数量、支持方向是否符合要求;实施内容是否为低水平重复;试验(示范)基地落实是否符合要求;电子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是否一致等。对于同一单位申报个数较多的,考虑年度资金规模和当前生产管理需要,须对项目个数进行控
13、制。第二十一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第四章评审与立项第二十二条按照科学、公正、择优、可操作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制定项目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强化同行评议,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确保评审公正、客观。第二十三条按照项目数量和涉及学科领域情况,遵循随机、回避等原则,遴选不少于5名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或信函评审。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从项目申报必要性、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绩效目标合理性、技术创新性(科研创新类)与成果适配性(科技推广类)、实施可行性、资金安排与规模内容匹配性、投入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储备
14、库,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项目资金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下达资金规模的200%予以入库。入库项目实行三年动态管理,三年内未立项的项目自动出库。出库后再次申报的项目,须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办理。第二十六条根据年度资金预算额度,考虑当前生产管理需要和地区(单位)分配平衡,从项目库中提出年度拟立项项目清单,经省财政厅审核和省林业局党组审议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第二十七条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20日内与省林业局签订合同任务书,合同任务书应当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科技推广类项目还应当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局备案。科技推广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写明项目用地利用现状、权属现
15、状及用于项目的使用年限,成果(含技术标准)实施对比监测等重要内容。项目承担单位与用地提供单位应当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体现能保持项目持续发挥示范效应,包括项目用地用途、使用期限,以及项目验收后双方在基地管护、监测等方面的职责。第二十八条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任务书及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的依据。第五章执行与变更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项目实施目标达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监督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实施,督促实施进度和资金执行,规范实施过程管理。第三十条科技推广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强化技术支撑保障。
16、实施人员技术力量较弱的项目应当聘请本学科领域的技术专家(团队)作项目技术支撑,专家(团队)所在单位为技术支撑单位。项目主持单位应当与支撑专家或技术支撑单位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包括技术支撑内容、支撑方式、费用、违约处理等权责利事项,支撑服务内容应当尽可能量化。技术支撑专家(团队)的职责应当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包括负责、指导或参与项目选题设计、前期本底调查、实施方案编制、关键技术集成、技术培训、现场指导、绩效监测等全部或部分工作。依托自有成果的项目,应当明确在职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支撑责任。使用其他单位成果的,原则上应当聘请成果完成单位为技术支撑单位、成果完成团队为技术支撑团队。标准化类项目技术支撑专家或团队负责人应当不低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对相关技术标准较了解。第三十一条实行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