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财政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5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行政检查事项一1事项类型行政检查2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子项名称无3设定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
2、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4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5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6行使层级自治区级7实施对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8实施对象裁量权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有案件线索、存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中需要实施严格监管情形的、其他检查延伸以及有必要全覆盖检查等情形外,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确定。9检查内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五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3、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
4、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第五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生以下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一)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薄弱的;(三)以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中间人支付回扣、协作费、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四)有不良执业记录的;(五)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的;(六)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七)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八)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10检查内容裁量权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投诉举报、案件移
5、送线索、其他检查延伸、上级部门部署以及本部门年度监管工作重点确定。11检查周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九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时,要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结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分布、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情况,分类确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方式,建立定期轮查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12检查周期裁量权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项目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于有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查的,可直接列为检查对象。对日常
6、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管理较为薄弱、发生过严重违规问题的检查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一年)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除存在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其他有必要当年度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形外,应避免重复抽查。13备注1事项类型行政检查2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会计监督检查子项名称会计基础监督检查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
7、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4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5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6行使层级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7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8实施对象裁量权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有必要全覆盖检查等情形外,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确定。9检查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1
8、0检查内容裁量权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投诉举报、案件移送线索、上级部门部署以及本部门年度监管工作重点确定。11检查周期无法定周期12检查周期裁量权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项目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于有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可直接列为检查对象。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管理较为薄弱、发生过严重违规问题的检查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一年)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除存在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其他有必要当年度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形外,应避免重复抽查。13备注1事项类型行政检查2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会计监督检
9、查子项名称会计账簿设置监督检查3设定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4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5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6行使层级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7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8实施对象裁量权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等情形外,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确定。9检查内
10、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IO号)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10检查内容裁量权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投诉举报、案件移送线索、上级部门部署以及本部门年度监管工作重点确定。11检查周期无法定周期12检查周期裁量权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项目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于有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可直接列为
11、检查对象。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管理较为薄弱、发生过严重违规问题的检查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一年)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除存在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其他有必要当年度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形外,应避免重复抽查。13备注1事项类型行政检查2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会计监督检查子项名称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3设定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10号)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
12、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4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5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6行使层级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7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8实施对象裁量权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等情形外,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确定。9检查内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13、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10检查内容裁量权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投诉举报、案件移送线索、上级部门部署以及本部门年度监管工作重点确定。11检查周期无法定周期12检查周期裁量权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项目的抽查次数不超
14、过2次。对于有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可直接列为检查对象。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管理较为薄弱、发生过严重违规问题的检查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一年)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除存在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其他有必要当年度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形外,应避免重复抽查。13备注1事项类型行政检查2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会计监督检查子项名称会计核算监督检查3设定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