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纺织有限公司月用电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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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衢江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无业。2011年1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 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2) 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 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 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4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 徐X无证驾驶浙HQ8300号小型轿车沿205国道东侧

2、机动车道由南往北 行驶,行经205国道1794KM+500M (江山市淤头镇淤前村路段)时, 避让时操作不当,车辆冲上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后冲到对向车道, 与正沿205国道由北往南正常行驶的郑XX驾驶的浙HD9085号大型货 车及杨XX驾驶的浙HDS16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先后发生碰撞,造成 轿车乘客柴XX死亡、徐X、潘XX、胡XX、徐XX不同程度受伤、三车 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被告人徐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徐X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 质证,本院予以

3、确认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 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肇事车辆信息、公安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押发还凭证、酒精测试单、警情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会议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书、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人周XX、 柴XX、叶XX、吴X的证言、被害人杨XX、郑XX、徐X、胡XX、徐XX、 潘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以致发生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 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徐X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 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中才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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