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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秋期国开电大本科依律文零在线形考(第一至五次考核形考值务)就题双容案钝明,赞科卷殖孑2023耳11JU第一法考傲形考总务欲做及答案1.起诉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
2、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2月,XX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5月10H,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
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唾,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
4、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13)1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13)4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犯
5、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答案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字2013XX号被告人刘XX,男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职工,家住XXXXX,暂住XX市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12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被害人
6、许XX,XX市XX公司经理。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刘XX因为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2012年度的奖金,遂对XX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XX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到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XX趁许XX在3楼333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
7、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并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XX头部二、三十下,后又对许XX的面部、颈部、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XX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L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2、证人朱XX、侯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XX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鉴定结论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XXX书记员XXX2013年6月XX日(院印)附:L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2、本案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3、本案卷宗贰册。第二次考喉形考值务祺您及答案1.刑事判决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
9、,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
10、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0岁,小的7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
11、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
12、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
13、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
14、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5月10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
15、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6、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议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决书。答案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X,年,1996年12月5日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3年4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XX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讼,本院于2013年5余10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