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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江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教育体育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县教育体育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开展相关调查、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教育体育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工作指引。第三条教育体育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四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教育体育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两名及以上教育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五条教育体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有
2、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六条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单位)在落实上级转办、办理举报投诉、日常管理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七条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进入发生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查阅、调取、复印与
3、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八条实施教育体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两百元以下罚款;(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
4、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编有号码,加盖县教育体育局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当事人签收。第十一条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二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交回所在股室,由所在股室在五日内报县教育体育局法规监审股备案Q第十二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单位)调查终结后,认为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填写案源移送申请表,经本股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与案源移送审批表、相关调查材料移送县教育体育局法规监审股
5、立案。第十四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行法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经行政执行法办公室、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县教育体育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及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会同相关股室(单位)开展立案调查,并制作立案决定书。第十五条立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写明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与立案审批表、调查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承办股室、法制审核股室会签后,由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建议应当按规定依法作出,符合从轻、减轻、从重或免于处罚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制作法制审核表,由县教育体育局
6、法律顾问对案件拟处罚决定的事实、程序、依据和处罚适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并报送教育法规监审股负责人审核。第十七条对公民拟处大额罚款(罚没)、责令停止办学、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案件,以及在当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群众集中投诉较多的案件,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审理,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告知后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第十九条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县教育体
7、育局行政执法办公室受理。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第二十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办公室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如下处理:(一)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当提出变更处理意见,重新送相关股室(单位)会签、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教育体育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审批;(二)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或者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应当根据案件处理审批表中县教育体育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的审批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县教育体育局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县教育体育局相关业务股
8、室(单位)负责受理当事人听证,并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一)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三)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五)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十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县教育体
9、育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第二十三条县教育体育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审核决定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办公室会同相关股室(单位)重新调查;审核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经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审理的案件,处罚决定在听证会后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四条县教育体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县教育体育局印章。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县教育体育局应
10、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留置、委托、转交、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制作送达回证。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二十七条实施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二十八条教育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办公室,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Q第二十九条县教育体育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11、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县教育体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Q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县教育体育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在案件执行完毕后,由县教育体育局法规监审股的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结案审批表,由股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结案归档。经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案件,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第三十二条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单位)对执法文书的审核、政策法规合法性审查及分管局领导审批原则上应当分别在二日内完成。第三十三条县教育体育局法规监审股负责对教育体育行政处罚实施监督Q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教育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检举的,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单位)应当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依法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按程序主动纠正。第三十四条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工作指引由县教育体育局法规监审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绥江县教育体育局2023年10月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