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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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2022 年 11 月 16 日)某服饰公司申请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案【关键词】防疫服装提前介入变更强制措施恢复生产经营【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以淄博某服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服饰公司)、实际负责人朱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淄 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2020 年8月至2021年1月,某服饰公司为满足国内激增的防护服订单需求,在具备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资质但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将购入的某出口品牌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重新包装,未经授权张贴山东

2、临沂G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 “单位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注册证编号”,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共 计人民币152万余元,查获库存产品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2022年5月24日,张店区检察院对某服饰公司及朱某等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 定。【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线索发现2021年5月,数十名群众在张店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聚 集,推选代表反映,他们所在的某服饰公司为满足抗疫需求,一直加班加点生产 “第一类医疗器械”隔离衣、鞋套等紧缺物资,却因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拘留,资 金被冻结,公司陷入停产。现在工人工资无着落,订单不能交付,如公司倒闭, 百余名工人将失去生活来源,因此依法请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

3、关采取的拘留强制 措施是否适当等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与此同时,G公司也通过信访等方式对被侵权 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调查核实 本案涉及非公经济,张店区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将该案纳入12309 服务企业“绿色通道”,成立由控申、刑检检察官组成的“涉企案件办理组”, 并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全程答复。“涉企案件办理组“经公安机关对接提前介入 侦查,并开展现场走访核查、调阅工商管理登记信息、询问涉案当事人等工作, 查明某服饰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立案侦查,公司实际负责人朱某被 刑事拘留;某服饰公司具备“第一类医疗器械”隔离衣的生产、销售资质和“第 二类医疗器械”防护服的销售资质,为抗疫工作作出过积极贡

4、献,是目前淄博市 唯一一家正式注册成立的标志服生产企业,目前已具有省市级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证5个,属于地区规模性企业,百余名就业人员多为服装行业下岗职工,年上缴 税收91万余元,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为满足订单需要,张贴其他公司标识销售 的防护服,经出售使用后未收到不良效果反馈。监督意见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张店区检察院认为对某服饰公司负责 人朱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 司法政策,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朱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建议。2021年10 月28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根据对非公企业和非公企业家犯罪案件“可以采 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做到案件

5、照办,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运转”的法律政 策,同步建议公安机关解除对该公司账户冻结,确保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 营。监督结果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和解除账户冻结的建议全部采 纳。2021年5月26日朱某被取保候审后,立即安抚职工,组织企业恢复正常生产 经营。鉴于G公司提出某服饰公司作出赔偿的要求,审查起诉阶段,本着“回应 诉求是基本,化解矛盾是根本”的目标,在“涉企办案组”多次与双方沟通且双 方基本达成赔偿意向的基础上,为双方预约检察长接访,由检察长对公司双方代 表进行接谈,并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朱某向G公司赔偿45万元损 失,该案彻底息诉罢访。2022年5月24日,张店区检察院

6、对该案依法作出不起诉 决定,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从宽处罚。同时为进一步改善企业营商环境,张店区检察院控申部门采用“检察机关 送法进企”、律检企三方“恳谈会”等方式,邀请某服饰公司负责人等企业家, 就如何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企业关切的增值税发票、知识产权、合同纠 纷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释法说理,帮助企业厘清法律界限,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结 合某服饰公司案件办案效果,张店区检察院向张店区委政法委建言献策,牵头制 定了淄博市张店区政法机关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十项举措,凝聚政法机关服务 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合力。后经过跟踪回访反馈,某服饰公司目前已实现规范生 产、合法经营,产品品质也进一步

7、得到新老客户的认可,企业步入了加速成长的 快车道,联合中标加拿大医院集团供货项目,并被央视“中国品牌故事”栏目推 介。【典型意义】1 .用好服务非公经济“绿色通道”,有效回应企业诉求。控申12309检察窗 口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建好用好服务非公经济“绿色通道”是控告申 诉检察部门主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的重要切入点和发力点。本案即 是控申部门依托12309检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涉企案件,了解案情和 反应诉求,第一时间与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及时 向信访群众反馈案件进展,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 诚心和力度。2 .跨部门配合横

8、向联动,实现1 + 12的融合效应。检察机关对内充分发挥 控申部门端口靠前的优势,在第一关口注重收集关键信息,靠前一步核实企业涉 案情况,做到“全院一盘棋”,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形成“全 科医生问诊”“专科医生开方”的一体化办案格局。在部门联动的作用下,变更 强制措施、解除冻结账户等一系列举措,多点着力服务保障非公企业发展,为涉 案公司顺利赔偿谅解以及后续经营奠定了基础。3 .积极能动履职,持续做好涉案企业“后半篇文章”。在国际经济形势和国 内外疫情的双重冲击下,检察机关义不容辞担起为企业纾难解困的社会责任。通 过跟踪问效,针对非公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引导非

9、公 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并及时总结办理非公经济案件的成功经验,推动出 台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机制,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检察力 量。某商贸公司申请撤案监督案【关键词】合同诈骗撤案监督“挂案”清理部门联动【基本案情】2014年,尹某某、黄某某挂靠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 司)承包施工安徽省合肥市某建材厂住宅项目。2015年1月18日,尹某某、黄某 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就某建材厂住宅项目 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某商贸公司向该项目供应钢材。在钢材购销合同履行过 程中,尹某某、黄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和2015年3月31日向某商贸公司预

10、 付钢材款387万元,但该款项中的337万元在某商贸公司收款后又被实际施工人 尹某某、黄某某以项目部急需资金为名要求退回,用于上述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使 用。2019年初,某建设公司和某商贸公司在对账过程中就此发生争议,就该337 万元是否作为已付钢材款发生争议。2019年1月18 0,某建设公司向重庆市公安 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两江分局)报案,同年3月12日,两江分局以某建设 公司被合同诈骗案刑事立案。某商贸公司于2019年4月起诉至合肥市某区法院, 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本息1200余万元,合肥市某区法院以公安机关已对某建 设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某商贸公司的起诉。【检察

11、机关履职情况】线索发现 某商贸公司反映其不服两江分局的立案决定,请求检察机关督促 公安机关撤案。2021年5月31日,该案被交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 称渝北区院)办理。调查核实 渝北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案后,经对原案事实、证据进行审 查后,认为需要两江分局说明立案理由,同时,考虑到涉案企业为民营企业,处 理结果可能关系到该企业的正常运转,跨部门组建控告申诉部门与刑检部门共同 参与的办案小组,协同办理本案,做实做细立案监督与释法说理工作。为查清案 件事实、厘清案件争议,包案领导与办案小组主动听取了某商贸公司的诉求和意 见,依法调取、收集了涉案双方企业及涉案人员提供的挂靠合同、供货合同

12、、转 账记录等证据,通过询问企业相关人员,搜集经营状况资料,对涉案企业的规 模、纳税情况、目前经营状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渝北区院依法查明:某商贸 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IOOo万元,主要从事钢材、建材销 售,销售额年均6000余万元;某商贸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的 民事起诉被法院以公安机关已对某建设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为由驳回后,某商贸公司经营困难;两江分局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2年内未对犯罪嫌 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直至2021年4月才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通过 讯问同案人尹某某、黄某某、某商贸公司相关负责人,已查清337万元钢材款的 性质

13、、去向等相关事实,证实某商贸公司没有参与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监督意见 渝北区院认为本案存在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的情形,故于2021年6 月7日向两江分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两江分局于6月11日回复 立案理由:尹某某、黄某某向某建设公司虚报某商贸公司提供钢材的数量,骗取 某建设公司337万元,二人从未向某建设公司说明该款项是钢材预付款,有非法 占有的主观故意;某商贸公司明知自己没有供应价值337万元的钢材,却向某建 设公司开具337万元的发票,发票并未注明系钢材预付款,而后又将收取的337 万元出借给尹某某、黄某某,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和行为。渝北区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经查证

14、,某商贸公司没 有参与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两江分局立案后二年内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 制措施,也未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检察、公安 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应当及时撤销案件。2021年7月28日,渝北区院向两江分局发出通知撤 销案件书,通知其撤销某建设公司被合同诈骗案。监督结果2021年7月29日,两江分局撤销案件。案件撤销后,渝北区院控 告申诉检察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对两家涉案企业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某商贸公司 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打消了相对方某建设公司的疑虑。2021年9月1日, 申诉单位某商贸公司向渝北区院发来感谢

15、信,对该院依法纠正两江分局不当立 案,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法律监督行为表示感谢。1 .保持高度敏感性,加大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提升办案效 率。渝北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交办案件线索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了线 索审查、证据搜集、汇报请示等工作,经审查发现因该案长期久侦不结致使申诉 单位无法进行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存在“挂案”情形, 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跨部门成立办案小组,经审查后通知公安机关撤销 案件,帮助涉案企业从刑事诉讼中尽快脱离,为企业讨要欠款扫清障碍。2 .做实做细释法说理工作,促使涉案企业回归正常经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与刑事检察部门通力合作

16、,先后多次与某商贸公司负责人面对面沟通,当面听取 其申诉理由与申诉诉求,并尽力消除其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最终促使其签署了 息诉息访承诺书。此外,针对依法撤案后相对方企业存在的后顾之忧,两部 门主动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对于其反映的该案其他同案人员还涉嫌其他刑事 犯罪的问题进行说明,依法告知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 立案监督申请,进而最终打消了该公司的疑虑。3 .把握办案契机,建章立制促进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专项行动长效 推进。该案办结后,渝北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会同刑事 检察部门多次讨论研究,构建了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向 控告申诉人提供包含线索收集、受理审查、移送办理、审查结案、结果答复在内 的“一站式”便民服务,缩短办案期限,提升办案效率,有效解决涉案企业“投 诉易、维权难”的现状,深入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为涉案企业办实 事办真事,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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