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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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80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内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省内爆破作业单位在省外从事爆破作业的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参考范围见附件1)进行爆破作业

2、的,应经爆破作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条地级以上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项目的审查许可工作。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对辖区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评估第六条对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省内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第七条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应当为3家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利害关系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第八条评估单位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评估,应根据爆破工程级别,成立不少

3、于3人的评估小组,并确定评估组长(安全评估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评估组长应持有高级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其作业级别应不低于爆破工程级别。其中,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2名具有相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的持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和内容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评估规范要求进行。第九条爆破安全评估单位应按照规范开展爆破安全评估工作,认真审核爆破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规范、完整。(一)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要求:1.相关文件对爆破设计施工有具体审查程序性要求的,应当按程序通过审查批

4、准;2 .相关文件对爆破作业相对禁止规定,但经审查后可同意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程序征得相关管理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同意;3 .相关文件对爆破作业有绝对禁止规定的,不得在禁止爆破作业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二)委托单位提交的资料:1.安全评估委托合同;2 .爆破项目立项批文或有关合法性证明文件;3 .合法有效的爆破施工合同;4 ,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资信材料;5 .爆破作业单位编制的爆破设计文件;6委托单位提供的爆区附近地面、地下及空中等重要设施情况说明;7其他有关材料。(三)评估单位爆破现场踏勘收集的相关资料:1.爆区现场平面图及标注说明;2,爆破对象标注说明;3 .爆区周边100m、300m

5、s500mx100Orn范围内对应的重要保护对象标注说明;4 ,现场踏勘文字记录及图表资料等第十条评估单位在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制作、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三)爆破作业岗位设置及其职责是否符合要求;(四)爆破工程级别是否符合规定;(五)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六)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七)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八)起爆网路是否可靠;(九)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十)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十一)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对需经公安

6、机关许可的省内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经安全评估认可后,登录XX省民爆物品管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附件2)及下列材料:(一)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含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三)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四)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核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

7、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真实,以及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与爆破作业项目不符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四章审查与许可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对爆破作业现场环境条件等问题的实地核查,由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直接实施或者委托下级公安机关治

8、安部门实施(核查民警不少于2名),出具爆破作业项目实地核查意见(附件4)o直接实施核查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共同参加。委托下级实施核查的,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程序流转。第十五条爆破作业项目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第十六条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治安(审批办理部门)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面审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及听证笔录,研究拟定审核意见,经部门领导审签后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

9、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委托本局治安(审批办理部门)直接审批的,仍以市公安局名义出具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书。第十七条对经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信息录入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程序及时将批准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环境、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内容,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第十八条爆破作业项目因环境条件、爆破目标结构等发生变化需变更爆破作业方案或者XX施工期限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报原许可公安机关审批。第五章安全监理第十九条对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爆破

10、安全监理单位承接爆破安全监理项目后,应成立安全监理机构并任命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有高级爆破作业许可证,且不低于爆破工程级别。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应依据爆破安全监理合同和监理项目特点配置相应级别和数量的安全监理人员。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及时将爆破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组胡口设备配备等情况上报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第二十条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将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及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复印件交安全监理单位,并提前3日告知具体开工时间。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理单位根据安全监理合同、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制定安全监理方案(主要内容参见附件6)。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项目开工时,

11、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同步进场。爆破作业(主要包括布孔、验孔、运输、保管、发放、领用、装药、联网、爆破、退库等作业)期间,安全监理单位应当派员全程实施安全监理。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二)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三)审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实施爆破作业;(四)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现场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领取、发放、使用、清退、销毁等环节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五)监督设计施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

12、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四条爆破作业期间,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理工作情况,填写监理日志(格式参见附件5),对爆破作业关键部位、工序等进行拍照或视频记录。爆破作业项目完工后,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制作安全监理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件6),分别提交给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批准爆破作业项目的公安机关。第二十五条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均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爆破有害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设计和安全评估单位提出,由爆破安全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实施。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证具有法定资质,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第六章爆破施工第二十六条爆破作

13、业单位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爆破施工单位负责该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安全员等必须在作业现场(500米以上的隧道爆破作业施工,必须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检查、指导)开展相应工作。需要更换作业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的,应报审批的公安机关同意,并及时通报安全监理单位XX级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5日前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爆破准确时间,并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第二十八条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工作应由县级公安机关、施工单位、委托单位共同负

14、责实施。县级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环境、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内容,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暧及时审查爆破作业单位制定的安全警戒方案t二)首次爆破施工时要到现场督促落实安全警戒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完善安全警戒方案;(三)加强动态监管,把安全警戒工作纳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不需要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第七章备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凡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的省内爆破作业项目,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项目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并登录XX省民爆物品管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合同相关信息。第三十条对需依法取得许

15、可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省内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XX省民爆物品管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其中,由省内爆破作业单位设计施工的,同时将经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向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备案,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件7)。第三十一条对省内爆破作业单位在省外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经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向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备案,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件7)。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收爆破作业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向爆破作业单位出具已接收材料内容清单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三条对省内爆破作业项目中,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之外的区域实施爆破作业,以及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首次实施爆破作业或变更爆破作业方案的,在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材料中的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用途说明,包括:(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限于矿山开采项目);对矿山企业以勘探、复绿(环境恢复治理)等理由申购民爆物品的,需提供所在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和经其审核通过的勘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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