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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消防监管体系,规范消防安全秩序,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下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活动:(一)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
2、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五)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六)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七)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o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社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等。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经单位聘请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从事本单位(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第四条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推动市场主体诚信守法,
3、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消防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消防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安全体系建设。第六条消防安全信用等级按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及后果严重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第七条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消防行政执法信息、火灾事故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信用积分情况五部分组成。(一)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社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资质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人员基本信息。(二)
4、消防行政执法信息。包括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结果信息、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进行承诺或承诺失实情况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情况信息、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等。(三)火灾事故信息。包括火灾基本情况、火灾原因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及火灾事故处置情况等有关信息。(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情况、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组织建设运行情
5、况、消防宣传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应急疏散演练制度落实情况等有关信息。(五)信用积分情况。包括累计扣分、累计得分、信用修复等信息。第八条省消防救援总队建立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系统,采集分析各地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支队每月汇总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确定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和红黑名单,建立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获取到其他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应及时采集,推动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系统与XX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省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推动各社会单位接入省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实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与消防救援机构互联互
6、通。消防产品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或核准的信息为准。第九条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支队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实施信用等级确定后,应自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托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系统,将确XX果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站,“X省事”、“X商通”等X系列平台和“信用XX”网站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方式按照网站有关规定执行。除行政处罚信息以外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根据等级确定公开有效期,按自然年度方式计算执行。(一)确定为B级的对象信息,公开有效期为6个月。(二)确定为C级的对象信息,公开有效期为2年。(三)确定为D
7、级的对象信息,公开有效期为3年。(四)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与修改条件及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公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披露时应部分隐去公民身份证号码、地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布。信息公开有效期满后,除司法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领域消防工作职责需要查询外,不得对外披露。第三章信用等级确定第十一条消防安全信用等级采取信用积分模式确定,满分为10分。(一)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8分以上的,确定为A级,列入消防安
8、全守信名单。(一)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6分以上8分以下的,确定为B级,列入消防安全一般失信名单。(三)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超过0分不足6分的,确定为C级,列入消防安全较重失信名单。(四)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0分的,确定为D级,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第十二条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工作。各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应按照日常消防监管工作分工,依据每月消防监督执法情况和省、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或核准信息,对相关社会单位和个人提出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级确定初步意见,并通过书面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当事人,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
9、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通过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当事人被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提出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级确定初步意见的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收到申诉书面材料后,相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当事人无异议或消防救援机构出具书面答复后,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支队方可确定单位和个人月度信用扣分和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同步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第十三条连续三年以上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均为A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管理期限为长期。一旦发生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及时移出消防安全信用
10、红名单。第十四条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D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社会单位被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消防从业人员根据管理行为责任归属,同步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消防安全严重失信情形的,管理期限期满后自动移出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在管理期限内如再次发生消防安全严重失信情形,管理期限相应XX3年。第四章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第十五条当事人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可以按消防救援机构规定格式提交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在“信用XX”网站、“X商通”平台、省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自愿提
11、供注册资质证照、信用承诺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和应用。鼓励当事人在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委托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并在申报时提交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将信用报告作为实施消防监督抽查的重要参考依据。信用报告不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前置申报条件。第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属于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内或本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
12、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按法定办理期限加快办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消防监督抽查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消防安全信用积分扣分等惩戒措施。第十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中,应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XX果等为依据,依托省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一)对于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内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二)对于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三)对于年
13、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四)对于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内或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应作为消防监督抽查必查对象。第十八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消防安全行规行约重要内容,推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第二十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结合火灾隐患有奖举报
14、制度,建立消防安全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信用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对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内,或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且未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精神奖励与优先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各类预约服务中享受优先待遇,在年度各类消防工作表彰项目中作为优选对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推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动运用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XX果,对消防安全守信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激励。第二十二条省消防救援总队应联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主体采
15、取联合惩戒措施。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推动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D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分类实施政策性、市场性和行业性惩戒措施。对拒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屡犯不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按规定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信用积分被扣分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启动警示约谈程序,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将消防安全信用
16、黑名单内或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c、D级的社会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暂停执业或者永久禁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机制。对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或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的社会单位,经评估所属行业领域存在共性火灾隐患问题的,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集中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督促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第二十四条社会单位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岗位人员聘用过程中,应充分运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主动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从业人员。被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相关岗位职务。第六章权益保护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