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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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市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和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高层民用建筑,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第三条(基本原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

2、本行政区域内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民用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高层民用建筑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公

3、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高层民用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履行高层民用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落实高层民用建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审批高层民用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审查高层民用建筑景观照明设置方案时,应当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景观照

4、明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妨碍消防排烟、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并负责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通道纳入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范围,保障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立的各类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的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超高层建筑消防建设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建筑高度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力量、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灭火救援

5、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确需新建250米以XX层民用建筑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进行消防专题论证审查。第七条(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市和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形势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第八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2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

6、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并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高层住宅建筑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义务)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居民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中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二)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建筑,做好专有部分和自用设备的消防安全防范,遵守室内装修装饰防火安全规定;(三)遵守用火、用电、用气安全使用规定;(四)遵守

7、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停放与充电规定;(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七)维护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八)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九)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十)学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第十条(高层住宅建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住宅建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约定消防安全责

8、任和防范服务内容,监督、协助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三)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四)依据应急解危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同意使用资金,维修更新消防设施、器材,修缮外墙保温层,整改火灾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未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拟定保障方案;(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防火巡

9、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四)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做好管井日常维护管理;规范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停放与充电的日常管理;(五)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及时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定期向所有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八)建立健全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九)按照规定建

10、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高层住宅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第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的消防安全职责)鼓励高层住宅建筑实行消防安全楼长制度,每栋高层住宅建筑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整栋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消防安全楼长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占用、堵塞、封闭;常闭式防火门未关闭;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被占用;

11、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第十三条(高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遵守装修装饰防火安全规定;(四)遵守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五)规范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停放与充电管理;(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依法或者按照约定承担整改资金;(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工作;(八)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九

1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十)做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的日常维护管理;(十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十二)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定期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第十四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每栋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

13、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电话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信息。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做好管井日常维护管理;(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落实初起火灾扑救职责;(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组织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

14、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七)其他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由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第十五条(居(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民用建筑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消防安全楼长、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三)定期进

15、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供消防安全帮扶;(五)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开展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十六条(专业运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指导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供水企业应当保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用水和消防演练用水,对

16、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予以配合。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指导高层民用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应对火灾的电力、燃气处置工作。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楼宇电视、社区电子屏、固定宣传栏等设施普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灭火逃生技能。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高层住宅建筑防火安全检查)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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