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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3号)、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
2、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
3、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政府及其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
4、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七)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结案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
5、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6、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五)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六)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
7、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七)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三章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一)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三)依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科普工作。(五)依法依规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
8、范生产安全事故。(六)按照职责分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七)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 .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 .负责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
9、督管理综合工作。4,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5 .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 .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7 .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10、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8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和特种设备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9 .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等工作。10 .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参与、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11 .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12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11、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登记工作。13 .参与组织实施除煤矿行业以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考试工作,监督和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组织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14 .负责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15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公安部门1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爆破作业人员(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井下作业爆破人员除外)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
12、工品措施。2 .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3 .XX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使用火工产品盗(偷)采矿资源的行为。4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5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6 .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
13、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7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公安消防部门1.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2,负责牵头组织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合用场所、消防产品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推动火灾隐患整改。3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规定参与危险化学品等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4.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四)公安交警部门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3 .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
14、理。4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报告工作,落实分车型、分天气限速措施。5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6 .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7,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五)交通运输部门1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源头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2 .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4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及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15、,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5 .负责有关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6 .负责公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7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 .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2,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3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4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1 .负责市、县(区)煤矿及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2 .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3监督市、县(区)煤矿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