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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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企业人员和资质的监督检查(二)工艺管理的监督检查(三)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四)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企业人员和资质检查企业相关资料和现场,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有效;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承包单位相应资质和安全管理情况;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二)工艺管理检查企业相关资料和现场,重点检查以下方面: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

2、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操作规程等情况;地下矿山通讯系统图完善情况,顶板稳定性监控及处理情况,井下放水门设置情况,动火作业程序规范及提升系统检查情况;露天矿山工作台阶坡面角、非工作帮靠帮坡面角、开采终了坡面角、与坡面角有关的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边坡防水、防地表径流、防侵蚀措施情况;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系数是否满足规程关于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要求。(三)设备设施管理检查企业相关资料和现场,重点检查以下方面: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地下矿山安全出口设置情况,井下通风情况,提

3、升井斜井防跑车及阻车器设置情况,双回路供电独立线路设置情况,井下通讯系统设置情况,爆破作业规范情况。(四)安全管理检查企业相关资料和现场,重点检查以下方面: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特殊时期尾矿库水位检测情况;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情况;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情况;特种设备及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情况;对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排土设备、电气设备、排水设备、照明设施、仪器仪表、防雷设施、备用设备实施定期维护情况;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工作和防治水设计情况,防治水专门

4、机构设置情况,汛期防汛度汛措施制定落实情况;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机房、井下碉室用可燃性材料建筑,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设置情况,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尾矿库“三同时”手续履行情况,尾矿库汛期对排水设施检查、维修和疏浚情况,排水构筑物停用后,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的有关情况。三、检查依据(一)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XX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6、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

7、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XX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8、,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XX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三十一条矿

9、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

10、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11、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7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

12、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4. 16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提升运输系统图; 风、水管网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井下通讯系统图; 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

13、格、数量; 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矿石运输线路;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一一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5. 2.5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5. 2.7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5. 2.7.1分期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安全平台宽度应不小于15m;采用陡帮扩帮作业时,每隔6090m高度,应布置一个宽度不小于20m的接滚石平台。6.2L2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6.2L11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

14、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6.2.L12井下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6.3.2.6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碉室。6.4.2通风系统6.4.2.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6.4.1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6.5.1.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

15、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6.55.4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碉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开采工作面。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6.6.1.1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和防治水设计。勘察和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防治水设计应为矿山总体设计的一部分,与矿山总体设计同时进行。6.6.L2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6.62.2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6.6.3.3一般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防水门的位置、设防水头高度等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同一矿区的水文条件复杂程度明显不同的,在通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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