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酒后驾驶车辆案件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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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酒后驾驶车辆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后驾驶案件办理,完善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加强酒驾查处和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履行公安交通管理职责的派出所,下同)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布控、查处、血样提取鉴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理。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公开、公正、文明原则,依法打击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章布控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

2、为,应当根据通行条件和交通流量,选择安全、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具备停车检查条件的路段。有条件的,可以选择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可视范围路段开展布控、查处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设立拦截区与处置区。在高速公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将拦截区和处置区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下,将车辆引导至收费站或者服务区查处。第六条拦截区用于设置标志、标牌和安全防护设备,设置拦截点拦截车辆。处置区用于检查车辆、证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依法采取约束措施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开具法律文书及开展其他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对

3、拦截区和处置区进行巡控,确保查处现场安全、有序。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在拦截点前的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夜间或者能见度低情形下开展查处工作时,还应当在拦截点前的来车方向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在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或者公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备应当设置在拦截点前至少200米处。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公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

4、设备应当设置在拦截点前至少500米处。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合理控制拦截车辆的数量,待查车辆不得超出拦截区和处置区;车流量较大时,应当减少检查车辆的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车辆。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配备停车示意牌、减速提示标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照相机或者摄像机以及约束带、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夜间或者能见度低的情形下,还应当配备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民警应当着制式警服和反光背心,按规范佩戴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夜间或者能见度低的情形下,还应当配备并使用发光指挥

5、棒。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使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定合格,保持功能有效。第三章查处第H一条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指挥驾驶人将车辆驶入处置区,靠路边停车;(二)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出示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三)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驾驶人进行测试;被测试人违反测试要求或者测试不成功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四)测试结果达到饮酒或者醉酒标准的,打印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由民警当场向被测试人宣读测试结果;(五)被测试人在书面测试结果上签名,测试民警在书面测试结果上签名或者盖章;被测

6、试人拒绝签名或者因酒后等原因无法签名的,民警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六)测试结果显示达到饮酒或者醉酒标准的,应当当场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如现场无其他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驾驶人。第十二条现场查处涉嫌酒后驾驶车辆违法行为,民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查获过程;必要时,还应当对查获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音视频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驾驶人面貌特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无法提供机动车驾驶证的,记录其身份证件;(二)涉案车辆的号牌、车型、颜色等基本特征;(三)驾驶人接受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过程

7、;(四)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所显示的测试结果、民警当场向被测试人宣读测试结果,以及被测试人对测试结果是否有异议的过程;(五)现场开具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签收、民警告知的情况;(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七)民警与当事人、证人谈话内容以及相关言词证据;(八)其他能够反映查处过程的内容。第十三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被测试人不存在酒后驾驶行为的,应当立即放行。被测试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如现场有证人的,应当依法及时收集证人证言。第十五条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测试的驾驶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

8、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驾驶人处于醉酒状态,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疗机构醒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醉酒驾驶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驾驶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验时间内。第十六条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交回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所记录的数据导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计算机中保存。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

9、单应当及时复印,测试单原件及复印件应当作为证据材料,存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危险驾驶罪等刑事案件案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查处酒驾工作记录制度,配备专门计算机用于存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所记录的数据,并加强数据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对数据进行增加、修改、变更或者删除。尚未配备具有记录数据功能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工作台帐(格式见附件1),及时记录测试结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查处酒驾数据的管理应当符合XX省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X公综2

10、016)264号)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工作的内部监督,结合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工作台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记录的数据以及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工作评查。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应当加强安全防护。遇车辆驾驶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民警及协勤人员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驾驶人停车。被拦截的车辆拒绝停车并驾驶车辆驶离查处现场的,执勤民警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点堵截。堵截车辆应当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等非直

11、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第二十条被截停车辆的驾驶人和车上人员锁闭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的,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第三条处置。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车辆驾驶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强行驶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血样提取鉴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其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一)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二)拒绝配合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的;(三)机动车驾驶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的测试结果达到醉酒标准

12、的;(四)涉嫌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五)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因起火等原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的车辆驾驶人的血样无法提取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医务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格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十、其他需记录情况”栏中注明,或者由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现场医务人员拒绝注明的,由民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十、其他需记录情况”栏中注明;非现场的医务人员拒绝注明或者医疗机构拒绝出具书面说明的,由民警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格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医务人员姓名”栏中注明。交通事

13、故涉案人员不在事故现场且有人举报或者控告其涉嫌酒后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开展调查,依法传唤涉案人员,按照本规定提取其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第二十二条提取血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不少于2名民警立即将被提取血样人带至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由现场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当事人已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由事故现场或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提取血样或者及时由法医提取血样。(二)提取血样应当由医务人员或者法医进行,民警应当告知医务人员或者法医提取血样的相关规定。(三)由民警当场填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涉嫌酒后驾驶车辆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填

14、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民警、提取血样的医务人员或者法医以及被提取血样人、见证人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或者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签名。(四)民警通知被提取血样人的家属或者被提取血样人要求通知的人员。通知情况、因被提取血样人不提供被通知人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知的情形,民警应当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注明。(五)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将制作完成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交回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六)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血样提取过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均为一式叁份,第一份存根,第二份交提取血样单

15、位,第三份随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应当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加注“份数”、“编号”及“通知情形”项目并完整填制。第二十三条提取血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同时提取2份(含)以上血样,1份送检,其余备份;每份血样不少于3毫升。(二)提取的血样应当使用具有抗凝功能的洁净、干燥的试管密封盛装。(三)装有血样的试管应当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四)每份纸质密封袋均应注明被提取血样人的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提取血样人、民警和提取血样的医务人员或者法医签名。被提取血样人、提取血样的医务人员或者法医拒绝签名,或者被提取血样人因酒后、死亡等原因无法签名的,民警应当在密封袋上注明。第二十四条提取血样的办案单位应当立即将提取的送检血样送具备检验鉴定资格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同时,将备份血样送办案单位物证室,按规范低温保存。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立即将送检血样送办案单位物证室,按规范低温保存,并在特殊原因消除后立即按规定送检。血样移入、移出物证室,血样的移交、调用、保管等,按照xx省公安厅关于印发xx省公安机关“八室”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X公综(2011)120号)中“物证室建设基本规范”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检验鉴定机构对送检血样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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