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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合伙合同书合伙人(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合伙人(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第一条、合伙目的:为了充分发挥甲方的资金优势和乙方的技术与业务渠道优势,以及东莞的市场优势,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共同出资,组建鞋料加工企业。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鞋料加工经营(前期从事来料加工,企业发展壮大后再考虑自产自销等经营渠道拓展)。第三条、合伙经营地点:第四条、合伙期限:年,期满后双方若有意继续合伙,则另行签订协议。第五条、出资方式与金额:(一)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二)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二)双方伙
2、人的出资,于XX年XX月XX日以前交齐。(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双方伙人的出资为双方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第六条、财务管理(一)双方出资专门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二)甲方委派一人负责协助乙方管理经营,所有进出账(包括采购原材料、销售货物、员工工资发放等)必经由财务审核,乙方批准,方可入账。(三)每月财务应汇总报表报甲、乙方审核,以便甲乙双方及时掌握经营情况,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一)乙方负责合伙企业的技术与业务渠道,给予5%的盈余分配比例;(二)其余95%的盈余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其中甲方出资75%,折合合盈余分配比例
3、为71.25%o乙方出资25%,折合合盈余分配比例为23.75%;(三)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如企业出现亏损,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投资或增加合伙人的,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新增加投资(含新入伙增加的投资)等比稀释本合同第七条的(一(二)款所形成的盈余分配比例。未增加投资情况下增加的入伙人,由甲乙方按比例转让原出资;(二)退伙:除不可抗拒原因及法律规定的原因外,因合伙人自身原因需要退伙的,应提前60天告知另一方。退伙方的出资另一方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退伙时,其技术与业务盈余分配权自然灭失);(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
4、让自己的出资,但转让方须提前30天告知其他合伙人,且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第九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一)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方,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二)乙方负责生产、技术、业务承接及业务渠道开拓;(三)重大决策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付诸实施。第十条、禁止行为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与其有关的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2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4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5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
5、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2、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3、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终止合伙合同: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
6、、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等事由终止。(二)合伙终止后以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等。第十三条、其他事项:(一)所购置生产经营用车挂在名下;(二)厂房租赁由乙方负责并签订合同;(三)设备选型及采购以乙方为主,甲方配合并办理付款手续。第十四条、陈述与保证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
7、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如有卜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3、甲方承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4、乙方承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第十五条、保密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经营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第十六条、其他约定1、部分无
8、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2、确认签约能力双方确认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相应资质,并已经获得各自章程规定的授权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以签署本合同;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各方代表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第十七条、合同送达方式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2、双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3、上述
9、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4、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的处理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
10、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3、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4、不放弃权利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
11、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第十九条、法律适用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第二十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附则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2、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共有一个附件,名称如下:附件一名称:附件二名称:3、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协议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甲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詈时间: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