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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咨询京港澳高速改扩建JGATJ-2标段施工招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的法律分析意见书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致: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贵厅受理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投诉人”)反映的“关于对湖北交投京港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京港澳高速改扩建JGATJ-2标段异议复函不服的投诉问题”投诉件,贵厅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调查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贵厅提供的投诉处理决定(初稿)本所已收悉,本所律师现就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如下:一、贵厅作为受理本次京港澳高速改扩建JGATJ-2标段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7)142号)的相关规定,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情形进行处理。二、贵厅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关于“有权受理投诉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规定。三、贵厅
3、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职权范围内对投诉人投诉的三个事项都进行联合调查认定并出具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投诉人的投诉书中列举“投诉事项一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依法治理、依法行政意识薄弱,对我公司提出的异议均未作出正面回复,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二(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封面未按要求签字,应予以废标而未废标”和“投诉事项三(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未按要求签字,应予以废标而未废标”。联合调查中对上述三个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并认定,“未发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经查阅,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
4、限公司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经查阅,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结合上述联合调查及认定情况,贵厅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联合调查的行政监督部门,以书面形式听取了投诉事项当事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贵厅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联合调查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出具处理意见”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根据,驳回”、“投诉事项二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责令原评标委员会依法改正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根据,驳回一并将当事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陈述和
5、申辩材料转交原评标委员会。本所律师分析认为,贵厅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本次联合调查的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本次投诉件之后,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中责令评标委员会依法履行评标职责,属于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妥。四、投诉处理决定(初稿)中受理程序合法。投诉人于2022年3月23日提交投诉书,贵厅于2022年3月24日受理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的规定。五、律师提示,按照中华人民
6、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应当自贵厅正式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六、关于投诉处理决定(初稿)内容的提示意见,供参考。关于初稿“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中“
7、陈述和申辩材料已提交原评标委员会,作为复议的依据会本所律师提示,其中“复议”实际上原意为“重评”,如表述为“复议”则容易引起歧义,且相关陈述和申辩材料可移交原评标委员会作为参考,但不宜作为评标的依据,故此处可以修改为“陈述和申辩材料已移交原评标委员会作为参考”,具体修改意见以承办处室意见为准。七、关于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律师提示,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贵厅作为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具体建档存档的工作安排以承办处室意见为准。八、律师提示,鉴于京港澳高
8、速改扩建JGATJ-2标段施工招标项目并本身涉及金额较大、竞争激烈,本次投诉处理处理结果一定程度上构成影响评标结果的间接因素,故相关当事人可能会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对投诉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外,相关当事人还可能对重评的评标结果不服,并对新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投诉事项。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2022年4月23日附:相关规定1 .涉及评标委员会评标职责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成
9、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7)142号)第八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 .涉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10、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法定职权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11、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
12、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至(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13、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国有资产、商务、农业农村、林业、铁路、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
14、000)34号)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受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九条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各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以下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一)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的;(三)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
15、、规章规定的;(四)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五)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7)142号)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规定的招标监督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监督;(三)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四)对招标人、
16、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并依法公告,同时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7)142号)第三十五条,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招标人应当及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3 ,涉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