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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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切实加强对XX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和XX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修改)、XX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X府(2020)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专家库由XX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

2、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省专家库,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评标评审服务。第三条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根据建设项目和专家结构、特殊专业等实际情况,需要从国家部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跨省域合理选择使用政府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专家。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

3、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评审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省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评聘、抽取、考核、处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省专家库建设应当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管用分离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XX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专家库管理进行综合协调,组织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研究制定配套的专家管理及考核制度。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省专家库及其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组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专家进行日常考评和动态管理。发改、财政、住建、工信、

4、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资规、林业、医保等省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专家的归类征集、审核认定、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协同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做好在库专家的年度考核等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专家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对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评审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专家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与考评;对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存在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收集和记录,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的

5、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音视频)和数据等。第三章省专家库的管理与专家评聘第七条省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和设置,由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相关行业或产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专业分类和设置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并结合本省实际确定。省专家库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评审省专家库建设和评审专家的年龄、管理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省专家库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征集专家,按照资格审核、业务培训、考核、公示、认定、入库前培训、入库的基本程序组织实施。根据在库专家专业

6、、数量等情况,可面向全国发布专家征集公告,扩大专家征集范围,将驻X工作人员和“候鸟”人才等纳入征集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充完善省专家库库容。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省)”官网统一发布征集公告,在线接收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核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送交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资格审定。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省)”及部门官网同步发布征集公告,组织开展本行业专家征集、培训等相关工作,对本行业在库专家信息进行审核变更,并通知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做好入库管理工作。第九条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其

7、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库建设管理机构的协同合作,推动跨省专家资源共享和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要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场地基础设施等,为开展省际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服务保障。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的抽取、使用、管理按照专家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省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及本专业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从事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具有

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库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X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五)符合国家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项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2,取得国家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不含二级)从事相关专业满8年。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特殊、稀缺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加入省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的;(三)曾被开除公职、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四)因

9、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六)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情形。在职国家公务员、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省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3年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加入。特殊专业或特殊工程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加入省专家库可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请人工作单位对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均应签署意见。申请加入省专家库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省)官网”,进入“评标专家专区”,在“XX省评

10、标专家库管理及抽取系统”(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系统”)中的“专家信息管理”注册,下载并填报XX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打印后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人事托管单位公章。(二)上传以下材料:1.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2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扫描件);3 .学历、学位证明(扫描件);4 .技术职称证书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扫描件);5 .法律法规规定及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审核部门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核对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明、技术职称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原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递交或邮寄方式等提交。线上注册、纸质申请资料中的

11、要素信息应当一致,申请人应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申请人应根据所学专业、从业经历、职称证书及注册资格证书申报评标评审专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行业作为主评行业专家。如果具备跨行业相关专业从业经历并取得了该专业资格证书,可以再申请一个行业作为兼评行业专家,每个行业的专业类别原则上不超过3个。对于评标专家紧缺的专业,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实际需求统筹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标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再补充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提

12、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且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资格审定后,应及时将认定的专家名单上传至“省专家库系统”,专家应当参加由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的职业道德和线上线下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操作软件使用等相关培训。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专家自提出入库申请或经省专家库抽取参与项目评标评审,即视为同意履行专家的相关权利义务,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管理。第十六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邀请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二)依法依规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查阅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

13、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四)按规定领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劳务报酬;(五)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七)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专家承担下列义务:(一)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二)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评审纪律,不得干预、影响他人独立评标评审,不得私下与任何投标人或其他有直

14、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四)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以及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五)配合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六)及时反映或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七)参加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其他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按时参加评标评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二)进行

15、身份认证后或进入评标区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相关电子设备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统一保管或在指定的区域存放;(三)参加评标评审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四)不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评审资料;(五)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微博、QQ群、微信群及其他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参与评标评审等有关项目信息;(六)遵守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学历、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标所属地、回避(关联)单位等个人要素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省专家库系统及时提出更新申请,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后予以更新。专家的工作单位、职称改变的,须向专家资格审核部

16、门提交由专家所在单位、人事托管单位和职称评定部门出具且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供核查。专家工作单位发生改变,自变更之日起未满3年的应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评审活动。第二十条专家因工作繁忙或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连续一个月以上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登录“省专家库系统”个人页面进行请假。需提前结束请假时间的,应及时销假。本人认为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可向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申请退出省专家库。第五章专家抽取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凡列入XX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或者国家部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建的省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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