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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目录一、专用裁量表1(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1(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4(三)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8(四)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15(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0(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9(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33(九)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36(十)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41(十一)违反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的行为43(十二)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45二、通用裁量表48一、专用裁(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裁
2、量起点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5%报告书且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0%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6%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15%3项目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0%设备安装阶段5%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3%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12个月以上16%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3%3次8%4次以上19%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3、)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5%注:I、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形。2、木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X建设项目总投资额X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开工建设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4、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
4、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序号裁量因索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及
5、时改正逾期不改正裁量起点20%5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0%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5%5%报告书且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0%10%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0%0%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12%12%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0%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6%6%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15%15%4排放污染物种类未排放污染物0%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5%有毒有害污染物13%13%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0
6、%/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6%/12个月以上11%/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4%/3次8%/4次以上14%/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5%/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7、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X200万。3、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
8、金额按照表12-3进行裁量。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10、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及时改正逾期不
9、改正裁量起点20%5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0%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5%5%报告书且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0%10%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己建成,并投入使用0%0%已建成,未投入使用6%6%3验收情况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弄虚作假未获得验收通过0%0%验收弄虚作假获得验收通过6%6%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0%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自然保护地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6%6%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15%15%5排放污染物种类未排放污染物0%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5%
10、有毒有害污染物13%13%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0%/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6%/12个月以上1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4%/3次8%/4次以上14%/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5%/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11、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XlOO万;(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二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X200万。3、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
12、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2-3进行裁量。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
13、情况。10、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表3-1无证排污的裁量标准(1)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裁量起点10%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0%重点管理15%2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0%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危险废物22%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4%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9%12个月以上19%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6%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4、11%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2%3次6%4次以上18%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5%注:1、本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