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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XX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乡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新建和改、扩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已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以改建达标。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根据辖区面积、保护人口以及被保护对象的性质、规模和灭火救援任务等,分为I级消防队和11级消防队,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营房设施、
2、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第五条已建立公安消防队但辖区面积超过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城市XX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增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增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二章专职消防队建设第六条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分类消防队类别乡镇分类I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国家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地区生产总值1亿元以上、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II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省级重点镇、历史文
3、化名镇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及通信器材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1中附表15的规定。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指挥员、班(组)长、战斗员、通信员、驾驶员等岗位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符合表2规定。表2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消防队类别I级政府专职消防队11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人数220人215人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分类单位类型I级单位专职消防队II级单位专职消防
4、队大型核设施单位(万KW)2400200-400大型发电厂(万KW)2300100-300民用机场(飞行区等级)4D及以上4C及以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甲、乙类)的大型企业年产量20万吨以上,或总储量20万吨/io万m以上年产量10-20万吨,或总储量10-20万吨/5-10万m3距离公安消防队超过15公里的大型市场和粮食加工、酿酒、制糖、纺织、制衣、烟草等丙类生产的大型企业市场占地面积100万m2以上,生产企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投资总额20亿元以上市场占地面积30-100万m2,生产企业从业人员1000-2000人,或营业收入4T0亿元,或投资总额
5、10-20亿元以上储备粮食、棉花、药品等丙类储存,具有可燃性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物流中心占地面积30万而以上,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占地面积1530万m2,或资产总额2-4亿元生产经营性质、火灾类别相近的单位,经过评估并签订协议,可以建立联合执勤的单位专职消防队。联合执勤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应不低于本实施细则有关I级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第十条单位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及通信器材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1中附表610的规定。第十一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由指挥员、班(组)长、战斗员、通信员、驾驶员等岗位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符合表4规定。表4单位专职消防队
6、人员数量消防队类别I级单位专职消防队II级单位专职消防队人数215人212人第三章志愿消防队建设第十二条下列地方和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志愿消防队建设分类单位类型I级志愿消防队级志愿消防队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不需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大型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建筑面积100万112以上建筑面积30-100万布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甲、乙类)的中型企业年产量5-10万吨或总储量5-10万吨/2-5万m3年产量2-5万吨以下,或总储量2-5万吨/1-2万/以下储备粮食、棉花、药品等丙类储存,具有可燃性的重要物资的中型仓库、基地和物流中心占地
7、面积10-15万in2,或资产总额5000万-2亿元距离公安消防队超过15公里、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距离公安消防队超过15公里的中型市场和粮食加工、酿酒、制糖、纺织、制衣、烟草等丙类生产的中型企业-市场占地面积10-30万m2,生产企业从业人员300-1000人;或营业收入2000万-4亿元;或投资总额5T0亿元以上备注:表中打表示按该志愿消防队类别建队。鼓励地理位置毗邻、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的乡镇通过签订协议,建立联合执勤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合执勤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应不低于本实施细则有关11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标准。第十三条志愿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
8、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及灭火救援器材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1表11-14的规定。第十四条志愿消防队由指挥员、战斗员、驾驶员等岗位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符合表6规定。表6志愿消防队人员数量消防队类别I级单位专职消防队H级单位专职消份人数不少于15人不少于10人第四章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规范有序的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严格队伍管理,健全值班备勤、业务学习训练、器材装备管理、内务摆放和队容风纪、岗位责任考核和奖惩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战斗编成。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战备值班制度,保证日常执勤战备秩序和不间断值班:(一)确定一名
9、值班负责人。值班负责人通常由队长、副队长轮流担任;(二)与所在地公安消防大队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三)严格落实战备制度,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立即报告。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执勤战备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有两个以上中队的专职消防支(大)队,应当同时明确每个中队一名值班负责人;(二)驻营执勤力量总人数20人以下的队应不少于50%,20人以上的队不少于30%;(三)按规定进行交接班,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检查装备,安排执勤工作;(四)每周组织战备检查不少于1次。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灭火救援基本业务理论学习以及专业技能训练
10、,不断提高队伍整体作战能力:(一)安全防护基础知识和各类火灾扑救措施及灾害事故基本处置措施学习;(二)灭火防护服、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等常规个人防护装备操作;(三)所配备灭火救援装备的技术性能、参数、适用范围和实际操作使用;(四)两节拉梯攀登、水带铺设和连接、分水器前水带更换、XX和室内外消火栓使用等登高、供水器材、喷射器具和固定消防设施操作;(五)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主要单位、重点部位基本情况,辖区执勤战斗预案和本岗位职责任务熟悉。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除落实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开展下列训练:(一)30OOnI跑、100nI负重跑、仰卧起坐、俯卧撑、单杠引体向上、双杠臂屈伸、搬运
11、重物折返跑等体能训练;(二)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的安全防护和灾害现场紧急撤离方面的基础知识学习;(三)现场救护基础知识学习和灭火救援现场的救护方法和实际操作;(四)火情侦察、现场警戒、火场救人和供水、单车展开操、手抬机动泵操等班(组)合成训练,以及水罐消防车编成、手抬泵与水罐消防车编成、灭火作战预案演练等中队合成训练;(五)结合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和所配备器材装备开展的其他业务训练。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按照经常化和实战化的要求组织开展业务训练。每年业务训练时间累计专职消防队不少于80天,志愿消防队不少于30天。第二十一条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业务训练的监
12、督、指导。公安消防支队每年底对辖区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进行考核,并对不少于30%的志愿消防队业务训练情况进行抽查。公安消防大队联合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作战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4次,督导执勤战备每月不少于1次;联合志愿消防队开展灭火作战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督导执勤战备每季度不少于1次。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考核标准适用本实施细则附录1表1516规定,志愿消防队训练和抽查参照执行。第五章队伍管理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当参照基层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精细化管理标准(试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规范内务及库(室、场)设置,搞好营区净化、绿化、美化和文化,做到营院环境整洁、内务设置规范、标识标志统一
13、、管理正规有序。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按照下列要求将有关情况统计上报当地公安消防大队:(一)每月5日前报上月灭火救援行动情况;(二)每年1月5日前和7月5日前,分别报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队伍实力、车辆器材装备情况及队伍训练、管理综合情况。当地公安消防支队按照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两大类收集汇总各公安消防大队上报情况,并于当月20日前报省公安消防总队专职队指导处。报表式样见附录2中附表12。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在营门悬挂单位名称标牌。乡镇队的名称标牌内容为“XX县(市)XX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单位队的名称标牌内容为“XX(单位名称)专职(志愿)消防队”。名称标
14、牌长200cm,宽30cm,白底黑字,标准宋体,纵向悬挂。标牌式样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3中的“单位名称标牌式样”。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队员灭火防护服、消防头盔应采用反光质材的白色粗黑字体按下列规定进行标识,并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3灭火防护服和消防头盔式样”:(一)灭火防护服后背上方印“XX专职(志愿)”字样。字高9.5cm,宽7cm,战斗服(指挥服)前左胸和战斗裤右后侧印地域名或单位名加编号字样,字高3cm,宽2.2cm。(二)消防头盔两侧印“XX专职(志愿)”字样,字高3cm,宽2.5cmo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执勤消防车辆以出厂的红色为主色调,驾驶室两侧车门应采用反光质
15、材的白色粗黑字体标出“XX专职(志愿)”和“地域名或单位名一车辆序号”字样。“xx专职(志愿)”名称用半圆弧形排列于车门居中位置,字高9cm,宽8.5cm;半圆弧型字样下标“地域或单位名一车辆序号”字样,字高5cm,宽4.5cm)o执勤车辆式样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3执勤车辆式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附录1附表1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I级政府专职消防队11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2000m21500m2室外训练和活动场所3900m22300m2消防车位数不低于3个(含)不低于2个(含)务房业用消防车库360m2270m2通信室20m220m2体能训练室40m2训练塔2100r112且高度不低于12m灭火救援器材库30m220m2指挥员备勤室30m220m2消防员备勤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