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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建立全域“源头治理+三事分流”机制的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突出矛盾风险源头管控,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实施方案涉及的源头治理范围主要为县域内劳资纠纷、金融、经济发展、建筑、交通、城市运行、城乡环境等行业领域存在监管及服务盲区,易产生矛盾风险的事项。第三条源头治理坚持矛盾风险“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的原则,推动完善“排查、研判、处置、督考”的闭环管控机制,形成“乡镇主抓、部门主责、社会参与”的治理工作格局。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建立县源头治理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作为县级层面的统筹协调机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的
2、召集人,县政府办和县公安局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的副召集人。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阶段性源头治理事项灵活变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具体统筹协调。第五条县源头治理协调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准确掌握县域内排查的各类事项及处置情况,研究制定处置预案,统筹分配力量做好事项处置。出现联席会议层面无法统筹协调的情况需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及时提交全县社会运行分析调度会议进行研究。第三章源头治理事项排查第六条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源头治理事项排查体系,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排查辖区内、行业内的源头治理事项,及时发现掌握风险隐患。第七条建立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源头治理事项月动态报告机制,每月25
3、日前将事项排查及处置情况报告给县源头治理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八条建立政法、网信、公安、信访每日信息互通机制,提升部门间的协同性。第九条积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好党员、两代表一委员、志愿者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延伸基层触角,及时收集反馈源头治理事项。第四章源头治理事项研判第十条建立源头治理事项三级研判机制,积极收集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升事项决策的时效性、科学性和全局性。第十一条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研判各辖区、各行业内排查的重要事项,及时研究制定事项处置预案。第十二条县源头治理协调联席会议一般每月研判一次提交到县级层面的事项,制定事项处置预案,遇到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第十三条
4、全县社会运行分析调度会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听取源头治理事项处置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县级层面复杂源头治理事项的处置。第五章三事分流处置第十四条坚持以“群众满意”作为源头治理的标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启动事项处置预案,将矛盾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第十五条参照“三事分流”机制,将事项分为区域源头治理事项、行业源头治理事项和综合源头治理事项三种类型。区域源头治理事项为乡镇内部事项,由辖区乡镇包干处置;行业源头治理事项为行业内部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包干处置;综合源头治理事项为跨乡镇、跨行业事项,由县源头治理协调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处置。第十六条建立源头事项“即查即办”机制
5、,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排查的事项需第一时间进行处置,无法处置的及时向上提交。第十七条建立源头事项处置清单销号机制,综合源头治理事项处置由县源头治理协调联席会议明确责任分工,规定处置时限,避免出现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管理缺位。第十八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力量,发挥党员、两代表一委员、志愿者、社会调解员等在事项处置中的作用,及时消除小问题小矛盾。第六章考核督查第十九条建立源头治理事项考核机制,对瞒报、漏报源头治理事项、事项处置失责、推诿扯皮等行为进行问责。第二十条建立源头治理事项督查机制,一般事项由县源头治理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重点事项采用县领导督办单形式,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跟踪督办。第二十一条县源头治理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为考核督查的牵头单位,按照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指导、督促、检查源头治理事项调处的全过程及工作的实际成效。附件:源头治理事项月度报告表附件源头治理事项月度报告表单位:日期:序号事项名称具体表现源头治理事项类型事项处置预案是否需要县级统筹建议责任单位备注:源头治理事项类型为区域源头治理事项、行业源头治理事项和综合源头治理事项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