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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收养评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收养本市儿童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按照本办法先进行收养意愿家庭筛选、匹配,匹配成功的再进行收养评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收养评估,是指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收养登记机关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
2、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收养能力评估是指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融合情况评估是指对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抚育照料职责情况和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意愿等进行综合评估。第四条收养意愿家庭筛选、匹配和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
3、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筛选、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五条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第二章收养意愿家庭筛选及终止第六条儿童福利机构从服务对象的既往病史、生长发育、性格表现、语言能力、受教育情况、被收养意愿等多方面综合评估,每季度筛选一次可送养对象,报属地民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送养未成年人信息录入“广东省收养登记系统”,并通过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传媒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公开内容包括:可送养未成年人的来源、性别、年龄、已知病史和
4、缺陷、性格表现、语言能力、受教育情况、对收养人期望等基本信息。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收养政策规定并有收养儿童意愿的中国内地居民,按各收养登记机关公示的可送养未成年人信息指引,如实填报收养弃婴(童)意向表(附件1),每次公示期间,每组收养意向家庭只能申请收养一名可送养未成年人。第八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如实记录申请人提供信息,建立台账,按收养申请人的收养意愿和申请时序,采用机选、筛选等方式,为待送养的未成年人匹配多个收养意愿家庭(原则上应匹配不少于3组收养意愿家庭,愿意收养病残未成年人的优先或单独匹配)。匹配成功的,收养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附件2),进入收养评估程序。第九条匹配期间,收养
5、申请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相关收养登记机关报告并更新。如发现收养申请人提供信息不实或不再符合收养条件的,立即终止匹配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收养申请人需在收养登记机关公布匹配成功的收养意愿人之日起满1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匹配:(一)主动申请取消匹配的;(二)通知收养能力评估时7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或书面表明(或口头方式声明,以录音形式保存)主动放弃收养意愿的;(三)未在规定时限内配合完成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第十一条符合送养条件的生父母、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需要收养登记机关帮助匹配收养家庭的,参考儿童福利机构可送养未成年人
6、匹配程序进行办理,信息公开方式、范围应征得生父母、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第十二条收养评估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资质,并与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正式聘用人员担任评估人员开展评估活动。第十三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
7、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受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专业背景;(二)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律师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三)从事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类案件侦查、公诉、审判工作2年以上;(四)从事社会调查或者评估、婚姻家庭类事务调解工作2年以上;(五)从事其他与婚姻、家庭或儿童相关行业2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第十五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在评估工作中形成的资料、获
8、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资料不得被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该保密义务不因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合同终止、无效、解除而免除。合同终止之日,收养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证实所提供的资料已全部返还或已销毁。如有泄密,则需完全赔偿事件产生的全部损失,负法律责任,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第十六条收养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人员离岗等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评估的,应当选派其他具备条件的评估人员替补参与评估,已开展的收养评估工作继续有效。经收养登记机关审核确认的受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人员名单原则上不变动,若确需变动,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审核同意答复后才能变更。第十七条评估
9、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评估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评估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过程中获取其他利益。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第四章评估流程与方式第十八条收养评估流程包含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复核评估。第十九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3),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第二十条收养申请人
10、应当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方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附件4)、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附件5)、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附件6)等,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申请人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第二十一条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心理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以及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形成综合评估意见。(一)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二)查阅资料。通过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查阅收养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根据收养申请人的授权,与收养申请人户
11、籍所在地的民政、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乡镇或街道以及银行等部门函调核查收养申请人的子女、婚姻、财产、犯罪记录和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三)实地走访。前往收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地查看居住环境,走访相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等相关人员意见。(四)心理测评。收养申请人应到二甲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专业测评,或者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测评,对其是否适宜收养作出评估。评估人员在向相关个人或者单位调查征询、了解情况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或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二条收养评估小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收养评估报告(附件7),提交
12、收养登记机关。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对收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收养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评估。第五章收养能力评估第二十四条评估人
13、员应当依据下列要点,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调查:(一)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提交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书面承诺,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充分掌握,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充分心理准备,积极配合收养评估工作。(二)年龄:收养申请人须年满三十周岁,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最大差为6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以年轻一方的年龄计算。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三)婚姻状况: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和谐、家庭关系和睦,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再婚申请收养的,收养申请人需说明离婚
14、的主要原因及对现在婚姻的态度;单身申请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应无同性恋行为和倾向,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得到与其共同生活或直系亲属的明确支持。(四)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良好,未患有医学上不适合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无影响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五)道德品行:结合违法犯罪记录及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等综合考量,收养申请人应当道德品质良好、行为端正、遵纪守法,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六)职业与经济状况: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
15、无固定职业者,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均无不良负债,收支合理。(七)受教育程度:收养申请人需具备一定文化教育能力,具备抚育儿童的基本常识和能力。一般情况下,城市居民应受过高中以上教育,农村居民应受过初中以上教育。(八)住房条件:收养申请者应当拥有固定住所,且人均居住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九)子女情况:收养申请人子女情况,包括收养申请人子女的数量、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程度、居住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等。(十)子女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意见:收养申请人子女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中的一员。(十一)邻里关系:收养申请人与邻里之间关系良好,相处和睦,
16、不存在矛盾冲突。(十二)社区环境:周边环境配套完善,社区治安良好,具有较为成熟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设施等。(十三)抚育和家庭教育计划:收养申请人具备一定的育婴(童)知识,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养育计划。内容包括育婴(童)开支、生活照料、亲子关系、家庭教育等方面长短期安排,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而无法照顾被收养人时对被收养人的监护安排等。抚养和家庭教育计划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收养能力评估由评估人员采用指标客观评分,填写收养能力评分表(附件8)。总分66分以上的为收养能力评估合格,不满66分的为收养能力评估不合格。第二十五条收养评估期间,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