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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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管理,保障职业病诊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主检活动的医师的管理工作。第三条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负责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和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全省职业

2、病诊断医师的专业技术培训、资格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应配备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人员,完善考试题库,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服务中心”)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申请和变更申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人员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第四条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应设置或指定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等工作。第二章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认定第六条职业病诊

3、断医师诊断范围分为以下十个类别:(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职业性化学中毒;(三)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四)职业性皮肤病;(五)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七)职业性传染病;(八)职业性眼病;(九)职业性肿瘤;(十)其他职业病。第七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三

4、年。职业病诊断医师变更诊断类别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并考核。第八条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相关的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六)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相对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执业的期限

5、未满;(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两年;(四)未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它情形。第十条审批服务中心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章执业规则第H一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取得的诊断类别内从事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取得诊断类别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展工作。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病诊

6、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要对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提交的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甄别,最终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亲自参与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监护活动,按照规定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报告,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报告及有关资料。第四章培训考核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每年参加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医学等领域继续医学教育,并定期参加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组织的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考核三年为一个周期。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医师考核周期内未参加职业

7、病诊断培训,或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销其资格,收回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第十六条被注销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后重新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第十七条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当医师执业注册事项或者职业病诊断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向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变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变更申请表;(二)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

8、增加的,需要提交与增加的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相对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专业项目3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四)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原件。第十九条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换发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延用原证书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第二十条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销其资格:(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暂停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

9、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审批服务中心申请补发。补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延用原证书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借用。第二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注销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姓名、执业地点、医师执业证书编号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诊断范围类别等相关信息于15日内在其官方网站予以公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

10、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12)264号)同时废止。附件:1.医师执业范围与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专业项目对应表2 .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3 .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变更申请表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专业项目对应表序号执业医师注册类别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专业项目1内科专业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2外科专业职业性皮肤病(化学性皮肤灼伤)、职业性肿瘤3眼耳鼻咽喉科专业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皮肤病与性病专业职业性皮肤病5

11、医学影像专业职业性尘肺病6全科医学专业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7医学病理专业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肿瘤8口腔专业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贴相片(彩色大一寸)执业机构名称号码身份证号码学历/学位通讯地址邮编邮箱电话申请类别口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口6.职业性皮肤病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口7.职业性眼病 3.职业性化学中毒口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口9.职业性肿瘤 5.职业性传染病口10.其他职业病所附资料清单 1.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口4.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相关的3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口5.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相对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职业病工作简历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省卫生健康委意见盖章年月日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变更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贴相片(彩色大一寸)执业机构名称号码身份证号码学历/学位通讯地址邮编邮箱电话发生变更情况 1.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发生变更 2.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发生变化原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变更后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省卫生健康委意见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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