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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试行)2020年4月第一部分编制说明2013年以来,甘肃省在全国创新性地率先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一考双评”)工作,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足实际,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的工作方法,不仅对创新环境监管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有力促进了环境管理和企业环境履责水平的提高,而且提升了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
2、布。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环保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出要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持续完善企业环境信用基本制度,支撑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提高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由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甘肃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试行)。第二部分评价指标甘肃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主要运
3、用目前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中的有关成果,重点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设置基本指标和特别指标,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指标具体内容如下:表1指标体系指标类型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基本指标L内部管理(10%)1.1企业环境保护机构设置与运行2.生态环境管理(70%)2.1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2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变更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年度评估报告2.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2.4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突发
4、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培训应急救援物资储备2.5重点企业清洁生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备案2.6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命令、强制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被罚款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被查封、扣押3.污染物控制(10%)3.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3.2污染源自动监测4.信息发布(10%)4.1生态环境统计调查4.2污染源自行监测完成率特别指标1.诚信特别指标1.1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水平达到“A级”1.2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1.3自愿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1.4主动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
5、公开办法及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规范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L5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期有效1.6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1.7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开展环保设施公众开放等环保公益活动1.8主动采用国际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2.警示特别指标2.1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三同时”措施实际建设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主体工程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被限期整改2.2违反排污许可相关管理制度,尚未造成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被限期整改2.3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数量、用途、期限、安全防护、管理等要求
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尚未造成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被限期整改2.4被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2.5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辐射事故2.6企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因环境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2.7被国家或省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3.不良特别指标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或重新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3.2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三同时”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3.3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或者通过
7、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3.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3.5违反排污许可相关管理制度排放污染物的3.6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辐射事故3.7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3.8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3.9环境违法行为对自然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10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3.11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治理要求、措施响应不力3.12被国家或省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整
8、改逾期未完成3.13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3.1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第三部分基本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内部管理、生态环境管理、污染物控制、信息公布四项一级指标,并设置相关二级指标,基础分值100分,采用扣分制,评分结果为:基础分值(100分)-总扣分值。1 .内部管理1.1 企业环境保护机构设置与运行指标解释:指企业设置专门(或兼职)机构,负责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执行和监督,并制定相应规章和制度,有效落实执行。主要包括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巡查、管理等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真实反映环保岗位运维情况,发挥对环保岗位的
9、监督作用,设施设备及时检(维)修,停用、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对有需停用、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时,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职责内容有明确要求,并写入执行协议或合同,保障运营质量和效果。企业应配备专门(或兼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企业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义务,管理企业相关文件、数据、台帐,及时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系沟通。评分方法:考评值10分,以05分的倍数扣减。有以下情形之一,扣5-10分:企业未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未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无治污设施基础质量、操作管理台账等环保档案材料
10、。有以下情形之一,扣0-5分: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但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或不具备上岗资格;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不健全;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不齐全。(市级可根据实际管理情况,进一步细化评价方法)评分依据:依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评价企业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内部管理责任、机制等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通过专项检查,进行考评。2 .生态环境管理2.1 排污许可指标解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指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11、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指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发生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在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编制,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评分方法:考评值25分。企业未及时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扣10分;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
12、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扣5分;企业未按要求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执行报告或报告未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扣10分。.评分依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信息台账。2.2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指标解释:“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指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变更”指辐射许可证效期届满,申请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辐射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核
13、与辐射安全管理年度评估”:指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
14、整改情况;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评分方法:考评值15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企业,未及时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扣5分;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扣5分;企业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评估报告或报告未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扣5分。评分依据:企业在核技术利用监督系统平台申报信息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工作核查结果。2.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解释: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
15、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二评分方法:考评值10分。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达标”,扣5分;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扣10分。评分依据: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计的年度考核结果。2. 4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指标解释:“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指通过管理手段预防、控制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风险,减缓和控制环境影响后果的管理措施。纳入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企业范围包括: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等。“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培训”指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依据已备案、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