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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信息化和自动化关于检验检测信息化和自动化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审查要点:检验检测机构如果使用电子签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者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包含保护数据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伪造篡改的内容,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被篡改、不丢失、可追溯。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
2、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正确有效开展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的措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自动化软件,包括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处理系统的正确性进行验证并保留相关活动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包含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规定的内容。三.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5.16数据信息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3佥检测数据
3、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a)将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确认、改变或升级后再次确认,应保留确认记录;b)建立和保持数据完整性、正确性和保密性的保护程序;c)定期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保持其功能正常。四.GB/T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7.11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7.11.1 实验室应获得开展实验室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7.11.2 用于收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数据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功能确认,包括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接口的正常运行。对管理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修改实验室软件
4、配置或现成的商业化软件,在实施前都应被批准、形成文件并确认。注1:本标准中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计算机伤口非计算机化系统中的数据和信息管理。相比非计算机化的系统,有些要求更适用于计算机化的系统。注2:常用的现成商业化软件在其设计应用范围内的使用可被视为已经过充分的确认。7.11.3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应:a)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b)被安全保护以防止篡改和丢失;c)在符合系统供应商或实验室规定的环境中运行,或对于非计算机化的系统,提供保护人工记录和转录准确性的条件;d)以确保数据和信息完整性的方式进行维护;e)包括对于系统失效、适当的紧急措施及纠正措施的记录。7.11.4 当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5、在异地或由外部供应商进行管理和维护时,实验室应确保系统的供应商或运营商符合本标准的所有适用要求。7.11.5 实验室应确保员工易于获取与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的说明书、手册和参考数据。7.11.6 应对计算和数据传送进行适当和系统地检查。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奥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综合资质管理水平条件: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专项资质管理水平条件: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
6、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七、GB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3.0.8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1.1.1 条文解释: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手段,建立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整理、分析、传输及信息共享等,提高检测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及工作效率。4.4.3 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对工程检测活动各阶段中产生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维护和使用。4.4.4 条文解释:本
7、条规定检测机构建立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是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机构建立有效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证检测工作有效正确开展的基本条件。包括检测全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采集、传递、储存、加工、维护等,以及人员、设备的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检测数据的管理,信息档案的管理等。这些工作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就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4.4.5 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宜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并宜在网络环境下运行。4.4.6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机构要充分利用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科学管理手段,有条件的检测机构要使系统覆盖到检测业务的全部流程及各检测项目上,在网络环境
8、下运行。用管理程序来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及检测数据的质量,提高检测工作的科学化管理。4.4.7 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可靠;并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系统与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4.4.8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管理信息系统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以保证系统管理的规范化,保证数据的传输安全、可靠,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使系统与检测设备、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4.4.9 应用软件应符合软件工程的基本要求,应经过相关机构的评审鉴定,满足检测功能要求,具备相应的功能模块,并应定期进行论证。4.4.10 文解释:本条规
9、定信息系统软件的要求,应用软件要符合软件工程的基本要求,要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鉴定,满足功能要求,并定期进行论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要尽可能包括检测管理的全部内容,如:合同管理、收样管理、试验管理、试验报告管理、检测数据分析管理及收费、人员、档案管理,以及系统维护管理等内容。4.4.11 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功能应满足相关检测项目所涉及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技术规范更新时,系统应及时升级更新。4.4.12 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使管理信息系统随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当技术规范更新时,系统应及时更新应用软件。管理信息系统要达到三级安
10、全保护能力要求,并保证正常有效运行,作好运行记录。5.6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5.6.1 检测机构应对日常检测取得的数据进行积累整理。5.6.1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将日常检测得到的数据分别进行积累整理。5.6.2 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数据统计分析。5.6.2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定期分析已得到的检测数据,以改进自身检测管理工作等。5.6.3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检测数据。5.6.4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数据是宝贵的资源,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检测数据,以便充分利用。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现有的检测数据,分析研究一些质量发展趋势
11、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了解工程质量,建筑材料等质量趋势;二是在此基础上再有计划地增测一些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来验证和建立本地区的一些工程技术参数。目前,在已有检测数据基础上的分析项目有:1工程质量合格率、优良率升降的对比分析;2有关材料、产品质量情况的对比分析,合格率及其分布情况;3施工控制有效性的对比分析;4有关工程质量、控制措施、效果等对比分析;5 一些试件检测值的平均值、离散性、均方差的统计分析;6 一些技术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7其他变化趋势、性能变化原因分析等。目前检测项目再适当做些补充检测数据,完成一些本地方的工程技术参数修订值的项目有:1混凝土强度配合比试配的均方差值的调整值;包括地区、施工单位、混凝土生产单位的混凝土强度配合比试配均方差值等;2混凝土结构同条件养护试块判定参数,600度天及Ll系数的本地区调整值;3回弹法推定混凝土强度值参数本地区调整值;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