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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阳市餐饮用甲醇燃料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加强餐饮用甲醇燃料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甲醇燃料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安委【2017】7号)、餐饮场所使用甲醇燃料消防安全检查要点(陕公消发2017140号)相关规定,结合咸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二)咸阳市行政区域内餐饮用甲醇燃料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遵
2、守本安全管理规定。(三)餐饮经营单位和其他餐饮场所,建议首选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作为烹饪的燃料。(四)本规定包括总则、部门职责、经营安全、储存安全、燃烧器具安全要求、使用安全、应急处理和附则八大部分。(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本规定执行工作。二、监管部门职责(一)应急管理局负责甲醇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甲醇燃料生产、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及设施设计“三同时”审查;负责组织和监督甲醇燃料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甲醇燃料行为。(二)公安部门负责依
3、法开展甲醇燃料使用场所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甲醇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做好运输线路和禁行区域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甲醇燃料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交通运输局负责甲醇燃料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资格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甲醇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不具备资质的驾驶人、押运员等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依法查处甲醇燃料运输车辆非法违法行为。(四)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审核从事甲醇燃料生产、经营、运输主体的资格并核发相关营业执照,负责全市各类甲醇燃料
4、使用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督促涉及甲醇燃料使用的餐饮企业在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发证时,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许可工作。(五)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甲醇燃料、甲醇燃料储存罐及灶具等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检工作;依法处置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甲醇燃料及灶具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六)商务局负责餐饮行业使用甲醇燃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储存甲醇燃料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为。(八)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住建、文旅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加强餐饮经营单位甲醇燃料流通使用环节管控,督促指导各类餐饮经营单位、酒店(宾馆)、农家乐、学校、医院、养老院
5、、宗教场所、景区、建筑工地等单位做好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九)除上述外,市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使用甲醇燃料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三、经营安全(一)本市行政辖区内甲醇燃料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仓储),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非本地经营企业在我市开展甲醇燃料经营活动需到本市应急管理局做好登记报备工作,并提供相应从业资质和检验报告等材料;未在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登记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甲醇燃料相关经营活动。(三)甲醇燃料经营企业应与使用单位签订燃料供货合同及安全责任协议(甲醇燃料的卸料应由供货
6、单位负责),所供甲醇燃料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标准的要求。(三)甲醇燃料经营企业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甲醇燃料相关使用设备(灶具)的产品安全技术要求、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化学品鉴定报告,同时应给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就甲醇燃料的安全使用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教育培训,并依照本规定检查使用单位的储罐、管道、灶具、报警设施、消防器材等,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使用单位,经营企业不得供给甲醇燃料;否则将依据本规定追究经营企业的行政责任。甲醇燃料配送企业应当使用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雇用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从业人员从事甲醇燃料的配送工作。四、储存安全(一)使用单位的甲醇燃料储存容器严禁布置在重要
7、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内,严禁毗邻门窗。(二)使用单位甲醇燃料总储存容积不应超过1立方米,且储存系数不应超过0.8o(三)储存容器应为不锈钢(304)等防腐蚀金属材质罐,并应有良好的接地且应便于靠近观察及维护。储存容器应配置插入式液位、温度、压力测量装置,不得使用侧装式玻璃管液位计等易碰撞损坏的装置。(四)储存容器应设置与本体相同材质的通气管和进出料管,输送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进料管(建议安装单向阀)、出料管上必须设置有安全切断阀门,进料管应通向储罐底部,其末端距离储罐底部应不大于100mm。(五)储存容器设置在室内时,应有专门的储存间,且存储间位置在建
8、筑物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储存间要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确需开门的,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储存容器与建筑物安全出口距离不小于6米;4 ,应配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配备8kg干粉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5 .通风换气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空间应安装排风设施,并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6 .液体输送泵、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7 .储存容器的设置的高度必须符合灶具使用要求。(六)储存容器设置在室外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9、:1.存储容器4米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门、窗应满足防火要求,且甲醇燃料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2 ,存储容器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倍;3 .存储容器与通信线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4 .存储容器与道路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5 .存储容器四周应设置防止二甲醇液体漫流扩散的围堰,其有效容量应不小于储存容器的容量,并设置雨水排水管,且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封闭、隔离措施;6 ,存储容器应采取必要的防晒、防冻等措施,应设置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10欧;7.储存容器设置位置应便于日常维护检修及灭火应急处置。五、燃烧器具安全要求(一)灶具及其配套的
10、燃烧设施应符合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1997)标准;燃烧器应符合GB/T37433的规定,可参照CJJI2要求进行安装,禁止擅自改装。(二)灶具、燃烧器应具有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不得使用人工点火的灶具,且自动点火规则必须为火等燃料,不得使用进燃料后再点火的方式。(三)严禁采用液面直燃式、自升压式、充气外加压式供料方式。(四)阀门的开、关的位置和方向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应有限位装置;针阀、气阀在装灶前应由供货单位做试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五)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灶具、燃烧器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加强日常安全自查工作。六、使用安全(一)使用场所电气线路及用电终端安装高度应高于地面至少2
11、0厘米。禁止在地面布置任何电气线路及设备。(二)甲醇燃料使用场所应有良好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送排风,换气次数不小于每小时12次。(三)甲醇燃料使用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供电电源应连续可靠;报警信号应送至便于发现的地方或安全管理人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四)使用单位的操作间应采用必要的防火措施与用餐区域分隔;操作间内严禁使用其他明火燃料;(五)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储存容器、管道线路、阀门、灶具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查,及时清洗油烟管道,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六)使用单位正常工作期间禁止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检维修动火作业时要远离储存容器、输送管线、灶具及燃烧器,并
1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使用单位应落实监护和防范措施。(七)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甲醇燃料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储存间和操作间醒目处;(八)使用单位在储存间应张贴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和禁止烟火等安全告知。(九)使用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甲醇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等相关知识,掌握灭火器材使用、火灾逃生方法,提高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十)岗位操作人员每天上下班应对阀门、管道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形成相应记录和台账。七、应急处理(一)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二)使用单位应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或专项处置方案
13、,包含但不限于甲醇燃料泄漏、中毒、火灾、爆炸以及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置内容,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并保留演练记录的影像资料;(三)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灭火器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应设置在明显和易取地点,确保满足场所消防工作需要。(四)使用单位发生甲醇燃料泄漏时,应当立即关闭储存容器出料管阀门,同时疏散使用场所内所有人员至建筑以外的空旷位置。甲醇燃料泄漏后禁止操作照明开关等任何电气设备,电话报警应在室外安全区域进行。八、附则(一)本安全规定如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应以上位法为准。(二)本安全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