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新型储能产业扶持措施(2023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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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门市新会区新型储能产业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江门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江门市新能源电池产业链招商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新会区聚焦“一园三中心”建设全面落实市委“1+6+3”工作部署十大行动方案(20222026年)等政策文件,推动我区新型储能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措施。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成立、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江门市新会区,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新会区的,从事新型储能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储能企业和有关机构。本方案所称新型储能主要包括

2、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以及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形式,本措施所称新型储能产业,是指符合江门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江府办函20238号)产业方向,鼓励发展新型储能产业,重点发展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储能系统集成、建设运营(电网侧储能、数据中心备用电源、5G基站备用电源、户用储能等)、市场服务(虚拟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等领域产业。第三章扶持内容第三条重大项目落户扶持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

3、目,按项目实际生产、研发所需设备投资额的20%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扶持补助。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达到5亿元后兑付第一期扶持补助,剩余部分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投产后兑付。(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第四条产业发展贡献扶持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对储能电芯模组和储能系统集成(硬件)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储能元器件、工艺装备、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等产品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第五条创新研发扶持(一)技术研发支持。对获得国家

4、、省、市级科技计划、科技奖等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区内各类创新主体,按照到账资助资金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二)数字化转型支持。对企业购买或开发数据中台等储能类主营业务数字化转型产品,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如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的,可纳入实际投入一并核算)。实施数字化转型计划,产业链企业开发集群应用、搭建集群平台、运营集群平台,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资金的,按照到账资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第六条新技术应用扶持鼓励在新

5、会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建设。对新会区内首次建成投运的装机规模0.5兆瓦(含)以上的用户侧电化学储能项目,由当地纳统的主要设备生产商或服务集成商开发建设,或单个项目总投资中采购当地纳统企业的主要设备和技术服务费用占比不低于40%,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项目投资方100元/千瓦的一次性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第七条储能产业服务扶持(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面向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市场拓展、平台运营服务、安全预警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采取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等平台建设成

6、本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二)运营机构支持。鼓励新会区社会物业积极引进和集聚储能类企业(机构),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新型储能产业集聚发展环境。对引入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或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第八条储能产业平台扶持支持新型储能相关制造业项目搬迁现有生产线到新会区租赁厂房进行过渡生产经营,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过渡项目投产12个月内主营业务收达10亿元及以上的,从投产后首个自然年连续给予3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0

7、.7%的奖补。当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含2亿元)以上时,企业出具承诺书,可提前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会区内自建厂房的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按新会区扶持工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文件有关政策执行。对上市主体或制造生产部分搬迁新会,并进驻我区“反向飞地”合作平台设立分支机构的(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营销、展示中心等),连续三年给予一定比例的场地使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科工商务局牵头)第九条重点项目扶持经区政府同意,对新型储能产业相关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专项扶持。【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

8、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第十一条本政策扶持奖励的同一法人主体,当年享受本政策奖励的金额不超过当年其对新会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第十二条对符合享受扶持奖励的工业项目,需经新会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引入。第十三条本政策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政策性支出负担比例分担,镇(街、区)级负担部分由各镇(街、区)财政上缴区本级财政,由组织申报部门统一兑付。扶持资金的申报流程按照当年申报通知执行,各条扶持内容对应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牵头部门分别制定。第十四条申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本办法不予扶持:一、企业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二、扶持资金拨付前已注销、或正在迁出新会区行政区域的。第十五条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励或不履行承诺,相关部门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扶持的权利及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并将企业失信记录记入相关信用管理系统。第十六条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我区储能产业发展情况,适时按程序提请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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