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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XXXX-XXXX农村信用建设指南Guidelinesforconstructionofcreditinruralarea(征求意见稿)XXXX -XX-XX 发布XXXX-XX-XX实施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金信用处、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海轮、孙永礼、王亮、林兴虹、钱敏、张士胜、孙明、沈菲菲。农
2、村信用建设指南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信用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原则、组织建设、基础设施、信息采集、信息管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共享与监督、信用服务与应用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农村信用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117-2018信用基本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农村信用主体subjectofcreditinruralarea农村地区参与信用活动的个人、组织或单位,包括农户、农村生产经营者(个体
3、经营户、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村(社区)等。信用信息creditinformation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息。来源:GB/T22117-2018,2.22信用等级creditgrade用既定的符号标识评级对象信用状况的级别结果。来源:GB/T22117-2018,5.114原则A1因地制宜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结合经济发展需要开展信用户和信用村创建,鼓励开展符合地方实际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行动。45科学合理应科学设计信用建设环节、流程及信用评价方法,提高信用评价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适用性。41规范有序应建立健全组织
4、建设、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的规则,做到规范有序。4助农惠农应促进信用建设与金融、公共服务等相结合,对信用户、信用村等给予优惠和优先权利。5组织建设51应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作用,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村民代表等开展农村信用建设与宣传服务。K5可结合实际,统筹农业、金融、电商等各类人员组建农村信用建设的服务团队。41可建立当地政府、金融机构、村民委员会等人员组成的信用信息采集团队。KA鼓励农民参与农村信用建设工作,推广提升农村诚信意识。,4鼓励并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提升信用服务和评价水平。6基础设施A1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满足运营
5、与管理要求的场地、设备、网络、信息系统和人员,并具备支持业务不间断服务的能力。AO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农村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库,将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和归集。A?可根据地区级别建立信用服务平台,在一定区域内归集农村地区信用信息,并将信用服务平台联通政府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构建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A4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农村信用信息资源建设与信息化管理。7信用信息采集71原则7.1.1 应依法保护农村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和隐私,不得妨害信用信息安全,采集过程应符合GB/T34830.1的规定。7.1.2 应建立长效的信用
6、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对农村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更新。7.1.3 9采集方式7.2.1对于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可通过入户进行调查方式获取信用信息或数据,并将获取的信息经过整理后录入信息库。7.2.2可通过网络等其他渠道采集已被合法公开的信用信息,并将获取的信息经过整理后录入信息库。7.2.3可借助第三方机构记录的信用相关信息,通过与采集对象约定的方式采集信用信息,并将获取的信息经过整理后录入信息库。71采集内容7.3.1农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信息:户主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识别、职业、教育程度、居住状态以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信息:家庭承包耕地面积、收入以及支出; 资产负债信息:房产
7、、设备、抵押、担保、借贷以及社会融资; 参与乡村建设信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风文明以及村务监督; 公共信用信息:违法违纪、乡风文明、表彰及惩罚、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失信记录; 其他信用信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及商业保险。7.3.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基本信息以及股东信用等级; 生产经营信息:生产规模、土地流转以及经营年限; 财务及管理信息:净资产、年收益、债务、欠缴税费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失信信息:是否列入银行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环保事故、参与非法集资、涉黑涉恶、行政处罚情况、媒体曝
8、光以及农民信访; 参与村事务工作信息:法人参与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以及农村改革的情况。7.3.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信息: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法人基本信息以及法人信用等级; 财务及管理信息:管理章程与制度、资产、收入、债务以及税费缴纳情况; 表彰信息:获得的奖励或荣誉;一失信信息:是否列入银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名单、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产品质量以及环保事故。7.3.4村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农户信用信息统计信息:农户信用信息入库率、信用农户占比、按期归还贷款农户占比以及农户贷款不良率; 乡风文明信息:村开展乡风文明评议情况的评价; 村集体经济组织评级信
9、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用等级; 村级事务与管理信息:乡村治理、组织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以及农村改革等事务工作完成情况;8信用信息管理1信息加工8.1.1 将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层校验,将不同来源途径的同一农户的信用信息进行匹配,统一数据类型和格式。8.1.2 对差异化数据和错误数据应向相关部门进行验证和核实,对错误数据予以更正。ft5信息储存8.2.1 应及时储存并备份信用信息,建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8.2.2 对农户的不良贷款、信用卡逾期、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未执行等信息可设置定保存期限。8.2.3 宜建立联网的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平台,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信息录入平台。4信息维护8.3.
10、1 应配备专人维护信息系统或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行。8. 3.2应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库,妥善记录更新内容及活动日志。8.3.3 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监控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运行状态,实时监控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的运行状况。9信用评价O1评价原则8.3.4 应建立统一的评定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地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8.3.5 应科学合理地设计信用评价指标、打分方式以及评价模型。8.3.6 应保证信息的的真实性、有代表性和时效性。OD评价机构及人员9. 2.1开展农村信用评价的机构需具备一定能力和符合条件的资质,专职人员应具备信用业务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10. .2农户、新
11、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用评价人员可由信用评级机构负责人、网点负责人、信贷员、村两委会成员或支农联络员等人员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9.2.3信用村的信用评价人员可由政府、商业银行和村两委人员或指定人员组成。D1评价流程9.3.1应通过信息建档、系统初评、村级评议、社会公示等流程进行信用评价,可根据信用主体的对象特点设计差异化评价流程。9.3.2行政村的信用评价的流程应经过自主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复核、社会公示等。O4评价方法9.4.1信用评价方法应科学合理,符合农村信用建设需要,可借鉴人工智能法、统计学分析法和机器学习方法等创新方法设计评价方法。9.4.2应根据不同农业经营主
12、体的主体特征、生产经营、经济情况、道德品质等设计信用评价指标,并根据重要程度设置权重。9.4.3应结合行业惯例与乡村实际需要划分信用等级。OA评价结果9.5.1应在信用评价完成后给出相应信用等级,并将其信用评价结果录入信息库。9.5.2应对评价对象出具可查询的信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信息汇总概要、各项信息明细、信息更新日期等。9.5.3信息主体对评价结果存在质疑的可按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或申请复评。信用评级机构应公正有效、客观真实地处理异议事宜。OA动态管理9.6.1应建立信用监测、信用复评、信用修复、信用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9.6.2应周期性更新信用主体信息,并监测其信用水平变化。9.6
13、.3对信用评价结果到期的应及时开展信用复评。9.6.4对未达到信用等级的主体可视情况开展信用修复。9.6.5对存在犯罪、严重失信等情况的应及时发起信用退出。9. 6.6应根据信用评价的应用效果对评价方法进行合理优化和改进。10信用信息共享与监督11信息共享9.1.1 1宜构建在市县级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区域内相关信用信息进行数据整合和共享。9.1.2 2可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并与农业、社保、税务等信息进行匹配,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动态更新。9.1.3 3应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
14、程序,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1ft5信用监督10. 2.1应建立基于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联合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等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信用监管。11. 2.2应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监督机制,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11信用服务与应用111金融服务11.1.1 应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途径,推广惠农金融产品,加强信用在信贷、担保等领域的应用。11.1.2 在开展授信、信贷服务时可对信用主体给予一定优惠和便利服务。11.1.3 可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机构等开展便民下乡服务,对信用村及信用户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11.1.4 在涉农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发展资源上可给予信用村优先考虑。H3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11.2.1 可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乡风文明、评先评优、补贴发放、荣誉评定等。11.2.2 鼓励基层社会治理部门为信用主体优先办理政务、行政等公共服务。11.2.3 鼓励公共服务场所为信用主体提供费用优惠、信用积分兑换等便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