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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市司法局(2023年10月17日)一、起草背景随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3号)等上位法的陆续出台,我市2018年开始施行的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政发(2017)40号),已难以满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的客观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的部署,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效,明确决策责任,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市政府将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
2、细则)的制定工作纳入温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由市司法局具体承办。二、起草过程我局于2023年3月开始启动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突出问题导向,把克服短板、补强弱项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内容上侧重对上位法的细化与补充,注重条款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一步优化我市多年来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方面积累的实践经验。我局经多次组织研究讨论,不断完善修改,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10月17日经局内合法性审查通过。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设置适用范围,制定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决策事项作出程序,主管部门,决策启动,编制年
3、度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拟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合法性审查,决定和出台,档案管理,决策执行和调整,数字赋能,责任追究,附则共十八个部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规定决策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的原则和流程,为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提供基本依据,进一步明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推动决策事项规范性管理建设。(二)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强调决策启动后实行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确定决策机关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责任主体、编制流程及要求。明确年度目录动态调整程序及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关系。(三)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从决策启动到决策作出、执行和调整的全流程各环节的责任主体、程序标准、文书要求、注意事项等,切实突出问题导向,便于实务操作。(四)推动重大行政决策数字化建设。强化数字赋能,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围绕决策事项目录自动生成,决策草案拟定、合法性审查、决策后评估等方面,建设智能工作平台,提供数字决策全生命周期智能辅助。四、其他情况说明本实施细则实施后,2018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政发(2017)40号)同时废止。